饮酒免责 七旬老人聚会签“协议”
律师:活动组织者的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 同饮者存主观过错应担责
近日,武汉20余名七旬老人组织同学聚会,因担心有人酒后出现意外,大家主动签订《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称参加聚会将量力而行,如果出现意外与他人无关。该承诺书被曝光后引发热议。有律师就此指出,尽管签了“醉酒免责条款”,但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并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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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
“免责协议”参与者:只为劝大家量力而行
9月19日,有媒体报道称,武汉一群老人在参加同学聚会时,主动签订《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承诺酒后一切意外与他人无关。此后,该承诺书被网友简称为“饮酒免责协议”,在网上流传开来。
“我已经步入老年,明白‘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的道理。难忘的是少年同窗,青春朦胧,奋发图强、激情燃烧的岁月。随着年岁的增长,我渴望和老同学叙旧游乐……甘冒发生意外的风险,自愿参加同学聚会。”承诺书显示,“友谊需要法律保障。我郑重声明安全责任自负,我会根据自身情况量力而行,慎重选择参加或者不参加同学聚会。如果我参加了同学聚会,那是我对自身健康状况评估后的选择,与告知我参加同学聚会的同学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我饮酒过量,那是我自己要喝的,与带酒的同学及参加同学聚会的同学没有任何关系……”
昨天下午,北京青年报记者电话采访到了此次聚会的参与者严先生。他介绍,聚会前签订承诺书是去年一位同学提出来的,“大家是中学同学,都是1949年左右出生的。”他解释说,之所以签订承诺书,主要是为了让大家对自己的身体负责,“同学聚会,一高兴肯定就要喝酒。但大家年龄都不小了,身体情况怎么样,能喝还是不能喝,能喝的话可以喝多少,其他人都不清楚。所以签订这个承诺书的意思就是,大家量力而行。”
严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22名同学参加了此次聚会,每人都签订了承诺书。 “来了12个男同学,其中6个人能喝酒,喝了两瓶白酒,其他人只喝了一些啤酒,没人劝酒,都没有多喝。”严先生说。
严先生提供的承诺书全文显示,除网传事项外,该承诺书还包括“如果我搭乘了同学驾驶的车辆发生意外,那是我自己要求搭乘的,没有人邀请我。车辆的所有者和驾驶者已经事先向我说明了风险,我表示甘冒风险,要求搭车、责任自负;我自愿参加各种形式的同学聚会,包括但不限于聚餐、结伴旅游、自驾游、结伴避暑等等,因为参加这些活动产生包括但不限于驾驶、乘坐、疾病、餐饮、游乐等原因受到伤害,我同意承担和接受所牵涉的伤害风险,并永远免除活动所有其他同行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果我携带老伴参加同学聚会,老伴也要遵守以上承诺;我已经向我的法定继承人告知了我的如上承诺。他们表示理解和认可我的承诺。若有意外事件,他们必须尊重我的承诺。我要求我的法定继承人和亲友履行对我的承诺的认可,不得向参加同学聚会的任何人提出任何要求。不得打扰我的同学们的平静生活。”等事项。
据他介绍,该承诺书并非仅针对这一次聚会,“我们约好五年一小聚、十年一大聚,承诺书是长期有效的。”他告诉北青报记者,承诺书签订前,负责起草的同学就在微信群里征求了各方意见,所有人都很支持。
说法
律师: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
签了“免责协议”就一定能免责吗?就此,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的韩骁律师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成年人在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相关的法定义务,并不能因为作出该承诺而免除。
他解释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在聚会中受到损害或者突发疾病,作为聚会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同行的人有救助义务,并不能因为这样一份口头或者书面的声明而免除责任。”所以,此份《活动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虽然合法有效,但是参与者的法定义务并不能因此免除。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的许浩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的合同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也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所以,就算签了“醉酒免责条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的,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能免责。
“如果聚会中有人酒醉且丧失自我照顾能力,同饮者要在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如果明知其独自回去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那么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他提醒道。
文/本报记者 孔令晗 统筹/蒋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