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公布《关于在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下称《国歌法》)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歌法》第四条第七项、第九条第一款,重大外交活动场合应当奏唱国歌;外交活动中奏唱国歌的场合和礼仪,由外交部规定。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指导下,结合近年外交实践和惯例做法,外交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在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规定》(下称《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王毅国务委员兼外长于9月29日签署第3号外交部令公布施行,系外交部部门规章。
《规定》共十三条,明确了在国内外举办外交活动时奏唱中国国歌原则、场合和礼仪。奏唱原则为惯例、平衡、对等、礼让;采用概括和列举方式明确了须奏唱国歌的场合,包括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国家副元首访华,在华举办建交(复交)、授勋仪式等重大外交庆典活动,我国家领导人、外交部长等在华主持国际会议和多边外交活动,我领导人等出国访问,我驻外外交机构举行有关活动;规定了活动中奏唱中外国歌先后顺序、在场人员行为举止等。
《规定》是对《国歌法》涉外交活动奏唱国歌的落地规定,保障外交活动中奏唱国歌的场合和礼仪有法可依,将深化外交领域依法治国实践。国歌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规范外交场合奏唱国歌做法可进一步凸显外交活动仪式感和隆重性,有助于提升公众对国家的自豪感和爱国热情,对外展现大国形象。外交部曾牵头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和《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规定》的制定和出台将完善我国旗、国徽和国歌涉外法律规范,为我国《宪法》和《国歌法》有效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现刊发第3号外交部令(含《规定》)全文如下:
第3号
《关于在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规定》已于2019年8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王 毅
2019年9月29日
关于在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国国歌的场合和礼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四条第七项、第九条第一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交活动,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外交部长及外交部、驻外外交机构和其他受权执行相关任务的国家机关及其人员,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对外交往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驻外外交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以及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团等代表机构。
第三条 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国国歌,应当符合惯例、平衡、对等、礼让原则。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举行以下外交活动,奏唱中国国歌:
(一)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国家副主席分别为来华进行国事、正式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国家副元首举行欢迎仪式;
(二)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向人民英雄纪念碑献花圈;
(三)建交(复交)、授勋仪式等重大外交庆典活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外交部长及其他受权执行相关任务的高级别官员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持国际会议和多边外交活动,视活动要求根据第三条安排;
(五)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外交场合。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举行以下外交活动,根据东道主规定和习惯做法,奏唱中国国歌:
(一)在双边场合,如奏唱对方国歌,亦应当奏唱中国国歌,顺序尊重东道主惯例;
(二)由中方主办的外交活动,参照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奏唱中国国歌。
第六条 驻外外交机构举行升国旗仪式时,奏唱中国国歌。举行开馆仪式、国庆招待会、庆祝建交等活动,奏唱中国国歌。驻在国有特殊规定和习惯做法的除外。
第七条 双边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国国歌和外国国歌,中方主办活动,一般先奏唱外国国歌;外方主办活动,一般先奏唱中国国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外交部及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向有关国家外交部门和有关国际组织提供中国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
第九条 除有关国家国歌或国际组织会歌外,中国国歌不得与其他歌曲紧接奏唱。
第十条 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国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其他部门和地方主办的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国国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