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掰”了,共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归谁?近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有关微信公众号权属转移的案件。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0月17日从该院了解到, 因微信公众号为新事物,不同于普通的公司产品,无论性质还是利益价值都有明确界定,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可循,最终法院依据双方之前签订的“协议”做出了判决。
90后石林(化名)非常喜欢泰剧,2013年他以个人名义注册了一个微信公众号,不定时发布一些关于泰剧的文章。出于对泰剧的喜欢以及对互联网创业的前景看好,2015年,他与同样喜欢泰剧的朋友合作成立了一个公司,作为公司股东的他开始专职运营这个公众号。
公众号逐渐有了知名度,也积累了数十万粉丝,开始有广告上门,此时公司与石林之间产生了矛盾。2017年9月初,石林与公司签订一份《确认协议》,约定该公众号所有权归公司,石林要配合公司经营公众号;当月11日,双方又签订一份《确认协议》,约定石林将公众号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所有权益转给公司,尽管公众号还是由石林和公司共同运营。
2018年1月,石林参与公司会议,讨论把个人公众号账号迁移至公司的微信账号,因为一些原因,迁移最后没有做。数月后石林辞职。当初公众号由石林和另外两个员工一起运营,石林修改密码后,删除了公众号内部分文章、广告。随后,公司起诉石林要其按协议履行。
承办法官表示,判决的主要依据还是双方之前签订的“协议”,根据合同的自愿缔结、意思真实和其后产生的约束力。法院一审判决石林要将微信公众号迁移到公司微信号;在完成迁移之前,石林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对公众号进行迁移、移除粉丝、发布文章、删除文章、移除公众号运营者等操作。
原标题微信公众号部分文章广告被删,公司诉已离职创办者履约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