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两幅“名画”被警方扣押后丢失,男子追讨30年获赔44.6万,表示将继续申诉
来源:红星新闻
1989年7月16日,北京人孙建龙携带两幅“名画”到珠海出差,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以涉嫌走私文物扣押。3天后,查无犯罪事实,孙建龙被释放,而两幅“名画”却被继续扣押。随后孙建龙以信访、诉讼等方式开始了漫长的讨要之旅。期间当地警方称,两幅“名画”已经丢失。
但孙建龙对于判决结果并不满意,他向记者表示, 自己仍然不能接受法院对画作价格的认定和损失的认定,将会继续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
国家赔偿决定书
‖讨要“名画”30年‖ 多次申请复议和国家赔偿被驳回
- 1989年7月16日,在北京服役的孙建龙携带吴昌硕画作《梅花》和李苦禅画作《鹰》各一幅到珠海出差,入住酒店后被拱北警方控制,随身物品被扣押。7月19日,孙建龙工作单位派人到拱北口岸分局说明情况,孙建龙才被放回,并归还了其他随身物品,但两幅画作却没有归还。
- 1990年5月,孙建龙所在单位曾开具证明信称,两幅为孙建龙本家收藏,希望珠海公安局尽快归还。此后,孙建龙开始漫长的讨要之路。
- 2006年5月18日,珠海市公安局在《公安机关复查信访事项意见书》中答复:“此两幅画已丢失,现仍在查找中,相关赔偿事宜我局将责成拱北口岸分局与你协商解决”。
孙建龙于2015年3月22日向拱北口岸分局提出赔偿申请,但拱北口岸分局逾期未作答复。
据报道,2015年4月27日,珠海市公安局书面通报称,事发当日,拱北公安局接拱北海关线索,将涉嫌走私文物的孙建龙查获并收容审查,依法扣押“两幅画”等物品,该画作经警方送广州鉴定后为赝品,因此警方认定孙不构成犯罪,3天后解除收容审查。
同年6月,孙建龙向珠海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8月25日,珠海市公安局以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法定时效为由,做出了不予赔偿的复议决定。
2015年9月,孙建龙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要求归还画作。
2016年4月12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维持对孙建龙不予赔偿的决定:拱北公安局扣押两幅画作、限制孙建龙人身自由的行为发生在1989年,《国家赔偿法》1995年起施行,不溯及既往。根据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有关规定,拱北公安局扣押画作、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均不能提起国家赔偿。
孙建龙不服该赔偿决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决定书,认为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指令该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获判赔44.6万元‖ 对赔偿数额不满意 还将继续申诉
审理过程中,孙建龙于 2017年12月4日不再要求退还两幅“名画”原物,而是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两幅画的经济损失。
最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拱北口岸分局在行使侦查职权的过程中,违法扣押孙建龙随身携带的个人财物,且在扣押期间致使被扣押的财务灭失,侵犯了孙建龙的财产权。孙建龙持有的涉案两幅画作,虽然扣押时间发生在1989年7月,但两幅画作既未在结案后及时返还孙建龙,也未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移送其他机关处理,该扣押行为一直未予终结,违法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根据相关规定,拱北口岸分局应当依法对孙建龙的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至于此前警方曾提出两幅“名画”为赝品,法院认为,因赔偿义务机关拱北口岸分局已经找不到被扣押的原物,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来说,赔偿请求人应当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赔偿义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赔偿请求人无法举证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赔偿义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被扣押物灭失的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认定涉案画作为真品。
鉴于两幅画作没有原件,也没有照片可以进行辅助性判断,法院认为应以近年来公开市场上涉案两幅画作的作者的相关或者相近内容作品的成交平均价作为参考,酌情确定画作的市场价和赔偿金额。
李苦禅画作《渔鹰》 (资料图 图据美术报)
对此,孙建龙告诉记者,他对这样的判决并不满意,过去30年讨要两幅家传的画作,消耗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自己从一个年轻人变成一个老年人,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并不能弥补自己的损失。接下来将会继续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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