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疫情期间看病报销有变,北京推12条举措减少见面办事
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为)2月8日,记者从北京市医疗保障局获悉,该局近日发布通知,从减少人员聚焦、方便群众办事等方面调整疫情期间北京市医保参保人到医院看病和医保报销等政策。其中明确,长期用药患者可适量多开药,减少就医次数。
同时,通知明确提出,患者因病情需要到经卫生部门备案设置发热门诊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均可以持社保卡实时结算,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新政1
长期用药患者可适量多开药,重点把关超3个月药量
通知提出,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减少因人员流动造成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实施如“慢性病适当放宽开药量”“疫情后补办异地就医手续”等特殊政策。
对于明确诊断并需要长期用药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在保障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可根据参保人员病情需要适当增加开药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凡开药量超过3个月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提醒接诊医师重点把关确认。
对于滞留外地不能及时回京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可先行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由用人单位或社保所补报。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期间所垫付医疗费用,符合北京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疫情结束后可持相关票据进行手工报销。
新政2
门诊特殊病备案下沉医院,减少患者来回跑路
疫情期间,北京市明确,门诊特殊病备案下沉到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就诊过程中即可完成备案手续,无需到医保经办机构见面办理。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化门诊特殊病备案流程,医师接诊同时为参保人员填写备案表格,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即可一次性完成备案手续,减少患者在医院内来回跑路。
同时,在定点医院变更方面,北京市提出,对于无法网上申报的业务,可使用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实现承诺制、容缺制办理。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台港澳人员新参保业务等,以网上办理为主,传真办理为辅。
生育津贴支付业务,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传送必要资料,做好登记,先行办理;医保转移接续业务以及城乡居民医保零散参保业务,可填写相应表格后,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发送至参保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社保所等受理点进行办理。
新政3
提前预付医院总额费用,确保救治资金充足
北京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北京市在疫情期间启动医保经办“绿色通道”办理程序,支持定点医疗机构以疫情防控为首要任务,协同做好医保政策和待遇的配套支持,确保不因医保管理问题影响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救治。
对总额预付定点医疗机构,由现行的每月初预付当月基金额度,调整为每月底预付下月基金额度。对新冠肺炎救治定点医院,在此基础上,根据其实际需求预付救治专项资金,确保定点医疗机构有序开展日常诊疗服务和救治任务。
对于2020年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续签工作,包括协议下发、签订等全面采取电子化管理,实现定点医药机构不跑路,全程网上办理。对新冠肺炎救治定点医院变更信息或增加执业地址的,可通过专用邮箱网上申报备案,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相关材料。
新政4
医保相关业务放宽办理时限,实现“延期办”
北京市医保局要求,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延长缴纳时限,在疫情结束后补办补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区医保经办机构可视实际情况延长定点医药机构每月医疗、药品费用结算单报送时限。适当延长2019年度医药费用在医疗保障服务窗口的报销时限。
其中明确,2020年1月和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2020年3月底,并可根据疫情情况继续放宽时限要求,延长期间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正常享受。旅游、住宿等十类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凡出现经营困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到2020年7月底。
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补办应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对于需要申报医疗费用纸介材料的用人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延长申报时限。如大专院校等享受公费医疗群体的医疗费用,可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适时申报。资金垫付压力大的,可提前预约申报。
对于滞留外地不能及时回京,需办理门诊特殊病备案或续批手续的参保人员,可在疫情结束后,到区医保经办机构补办门诊特殊病备案手续。在此期间,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不间断。
【声音】
北京市医保局负责人:引导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不见面”办事
近日,北京市医保局下发《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全面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的通知》,北京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次北京市共提出12条具体措施,其中包括便民利民措施6条,加强对医院服务保障措施3条,为企业减负和优化服务措施3条。
“我们引导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实行‘不见面’办事。为减少因人员流动造成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还实施如‘慢性病适当放宽开药量’‘疫情后补办异地就医手续’等特殊政策。”这位负责人介绍,同时北京还启动医保经办“绿色通道”办理程序,支持定点医疗机构以疫情防控为首要任务。
此外,他还表示,北京市医保局还要求各区医保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医保经办大厅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消除经办场所疫情隐患,提供安全整洁的服务环境。对一线经办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引导办事群众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传染,保护好办事群众和经办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12条举措】
1、患者因病情需要到经卫生部门备案设置发热门诊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均可以持社保卡实时结算,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2、明确诊断并需要长期用药的患者,在保障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医生可根据病情适当增加开药量,减少就医次数。
3、个人可通过企业或社保所网上办理定点医院变更,并可委托企业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医保(社保)部门传送必要资料申领生育津贴,符合条件的登记后即可支付。
4、滞留外地不能及时回京的患者,因病情需要可在当地先行就医,回京后委托企业或社保所向医保(社保)部门补办异地就医手续,个人垫付医疗费用符合报销规定的手工报销。
5、门诊特殊病备案下沉到医院,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即可完成备案手续,无需到企业和各区医保部门办理。
6、滞留外地不能及时回京,需办理门诊特殊病备案或续批手续的参保患者,可在疫情结束后,到医保部门补办手续。在此期间,个人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不间断。
7、对规模较大的医保定点医院,每月底提前预付下月医保基金。对新冠肺炎救治定点医院,还将根据实际需求预付救治专项资金,确保救治资金充足。
8、对于2020年定点医院和药店的医保协议续签工作,全面实行电子化管理,不让医院、药店跑路,全程网上办理。
9、中断执行协议、终止协议等定点医院,如承担此次新冠肺炎救治任务,可在网上办理恢复协议申请。
10、2020年1月和2月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2020年3月底,并可根据疫情情况继续放宽时限,延长期间个人待遇正常享受。旅游、住宿等十类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营困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到2020年7月底。企业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补办,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减轻企业经营压力。
11、社会保险登记、征缴、变更、补缴类业务利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全面实行网上办理,企业无需跑路、见面。
12、对于需要向医保部门申报医疗费用纸介材料的企业、单位和医院,延长申报时限。资金垫付压力大的,可提前向医保部门预约申报时间,提倡预约申报。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