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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三中院 女性维权案6年逾万件,婚姻家庭案占比最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06  来源:搜狐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三中院 女性维权案6年逾万件,婚姻家庭案占比最高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今日(3月6日)上午,北京

原标题:三中院 女性维权案6年逾万件,婚姻家庭案占比最高

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今日(3月6日)上午,北京三中院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关于妇女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据介绍,自该院成立以来,共审理涉女性权益保护案件高达1.1万余件,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一直比例最大,占比超过一半。

三中院新闻通报会。法院供图

涉女性权益案每年数量。法院供图

女性维权 婚姻家庭类案件占比最大

三中院副院长薛强介绍,自2014年以来,该院6年来共审理婚姻家庭类、劳动争议类、其他涉妇女权益保护类女性上诉的民商事案件11 961件,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3697件,劳动争议类案件2271件,其他涉妇女权益保护类案件5993件。从女性上诉案件分别占各类案件总量的比例看,婚姻家庭类案件比例最大,为53%。

根据三中院通报的一起案例,原告女性为了照顾两个女儿,辞去了钢琴老师工作选择全职母亲,但夫妻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丈夫两年多不回家居住,并起诉离婚。在一审中,男方隐瞒工作单位及收入,并伪造中信银行流水记录,但一审法院对此未作审查,在财产上对女方进行了适当照顾即作出判决。且对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的问题未予处理。女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三中院二审审理,查明了男方伪证的事实,对其进行处罚,且认为女方要求支付分居期间男方拒付的抚养费于法有据,在此基础上最终促成调解,由男方一次性支付40万元抚养费。

对此,民六庭庭长周荆表示,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对于男方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女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男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女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上述案件中,男方两年多不回家居住,且在女方拒绝离婚的情况下断绝家里的经济供给未尽到作为父亲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在此期间子女抚养全由女方一人承担,故女方有权要求男方承担分居期间男方拒付的抚养费。

三中院通报各个纠纷占比。

劳动争议中 女职工生育维权占比高

女性维权诉讼中,劳动争议类案件占全部比例的为31%。三中院通过梳理发现,女性整体维权意识增强,维权案件类型丰富。劳动者诉求呈多样化,但女职工生育权益引发诉讼占比仍高。该院2017年至2019年审理的女职工维权的118件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因生育津贴、产假工资支付发生争议案件有31件,占全部案件数的26.3%。

在怀孕期间,李女士被所供职的某制药公司取消了相关医药销售岗位,并要求她待岗,只发70%的待岗工资,取消所有补贴,为此,李女士生育后将公司起诉维权,三中院今日通报该起案例,并表示经审理认为调薪违法,判决公司撤销待岗通知,补待岗期间工资差额。

民三庭法官龚勇超表示,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用人单位未与女职工协商一致单方调岗降薪的,女职工有权要求恢复原岗位原待遇。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者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产假工资的,属于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法院同时建议,用人单位要给予“三期”女职工一定的理解与宽容,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同时,女职工应当进一步提高劳动权益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多渠道、多方面了解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大对用人单位违规缴纳社会保险的稽查力度。

校对 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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