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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聚焦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与国际惯例更接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27  来源:网易
核心提示:中新社北京4月26日电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这是该法第三次正式启动修改,诸多新看

中新社北京4月26日电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这是该法第三次正式启动修改,诸多新看点值得关注。

看点一:加强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修改广播权有关表述,以适应网络同步转播使用作品等新技术发展的要求。

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新的作品类型不断出现。几秒钟的短视频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吗?计算机字体、音乐喷泉、体育赛事直播、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乃至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列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认为,近年来,不少新形式的作品已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不属于现行法律中的“电影作品”,划入“类电作品”也有些勉强。草案的修改更明确了作品种类,不仅解决了实践中短视频等新业态作品如何归类的难题,同时也与国际公约接轨。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称,随着作品创作内容与表达方式的日新月异,利用先进技术侵犯著作权的手段也不断翻新。为解决现行著作权法部分规定难以涵盖新事物、无法适应新形势等问题,草案作出包括“视听作品”“广播权”等在内的多项修改,是中国著作权制度不断完善的表现。

看点二: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根据草案,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人民币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统计表明,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法院审理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占到知识产权纠纷总量的60%。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数额低等问题饱受诟病。

张洪波认为,“得不偿失”是造成著作权维权难的主要原因。提高法定赔偿数额、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顺应了社会各界的多年呼吁,符合中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侵权盗版行为将产生强大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加强保护最重要的是确保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

看点三:丰富执法手段,加大监管力度

草案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许可使用费收取和转付、管理费提取和使用、使用费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增加著作权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以及查封、扣押有关场所和物品等职权。

主管部门执法手段偏少、偏软,也是造成维权难的重要原因。张洪波认为,草案明确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著作权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提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工作的透明度和专业能力。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吴汉东表示,强调国家主管部门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能够更好地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同时,加大执法力度,有利于提高著作权领域治理效能。

看点四:拟增加作品登记制度

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草案增加了作品登记制度,方便公众了解作品权利归属情况,明确有关作品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近年来,中国著作权登记数量快速增长。据国家版权局通报,2019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4186549件,同比增长21.09%。一方面,中国著作权登记数量快速增长,但另一方面,现行著作权法中始终未对著作权登记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迫切需要厘清作品权利归属。”吴汉东认为,作品登记制度将发挥多方面作用:明确归属,便于认定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减少著作权纠纷,便于在交易时厘清著作权主体;主张权利时,登记事项可作为著作权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促进版权对外贸易的发展。

看点五:强化法律衔接,完善著作权保护体系

草案还有一些引人瞩目的修改,如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将“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等。

“这些修改是为了统一现行立法术语,加强与其他民事法律的衔接,落实中国近年来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义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正志说。

刘春田表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采用了分散立法的方式,形式上游离于民法制度体系。修正案草案在表述上与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保持一致,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

王正志认为,除了加强立法,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等方面也要进一步发力,加快对著作权侵权的行政处理速度,加大行政处罚和司法判罚的力度,使用高判赔、高量刑等方式制裁侵权者。

“著作权法的修改不仅符合中国国情,也与国际惯例更加接轨。”刘俊海说。(完)

【编辑:刘欢】
原标题:聚焦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与国际惯例更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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