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供销社党组书记违纪剖析:既是一把手更是“一霸手”
花钱一支笔 决策一言堂
宁夏供销社原党组书记、理事会原主任秦亚兵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
秦亚兵,男,1958年6月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党组书记、理事会原主任,曾任自治区农牧厅副厅长、固原市委副书记、自治区第十届政协常委等职。2018年5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自治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同年9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2019年9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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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亚兵从一名林科所工人,逐步成长为自治区供销社一把手,伴随其职务的升迁和工作成绩的积累,同步滋生的是骄傲自满的情绪和扭曲错位的政绩观;伴随其权力的增大,同步增长的是日益膨胀的贪欲。”审查调查人员告诉记者,秦亚兵从谨小慎微、兢兢业业到任性用权、以权谋私,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也让自己前程尽毁、锒铛入狱,教训深刻,发人深省。
说一不二,“一霸手”独断专行作茧自缚
“没有想到我政治生命的最后一站是这样度过的:反省着违反党纪国法的贪腐经历,反省着最后几年领导岗位上的失职失责……”被查处后,秦亚兵懊悔地说。
曾经的秦亚兵也想干一番事业。2005年3月,刚到自治区供销社任职的他面对债务纠纷、生产经营艰难的状况,出思路、想办法,积极推动供销系统体制改革,建立自治区供销社控股公司——中农金合公司,逐步带领供销社走出低谷。然而,这些成绩的取得却让秦亚兵的政绩观发生了扭曲:一方面沾沾自喜,认为成绩的取得都是自己的功劳;另一方面居功自傲,甚至不顾相关制度规定和经营管理职责权限,违规插手公司借款、贷款及担保等具体事项。
直到后期该公司经营问题逐渐暴露,出现巨额资金窟窿,秦亚兵仍抱着侥幸心理掩耳盗铃、欺上瞒下。“既不向上级汇报,也不向班子成员通报,更不研究分析评估风险、及时止损。”审查调查人员介绍,秦亚兵在明知该公司已无力偿还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仍一意孤行、拆东墙补西墙,以供销社大量优质资源作为担保填补窟窿,意图掩盖问题。最终,中农金合公司因巨额债务和经营管理不善等问题停产歇业,而他的任性妄为也导致供销社资产巨额损失,供销系统多家企业也因此面临巨额债务、无法正常经营。
“管理混乱、亏损问题显露时,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而是护短掩饰。待发现时已成大问题,又觉骑虎难下……”面对因自己的任性而造成的重大损失,秦亚兵悔不当初。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出现上述问题,与秦亚兵的霸道不无关系。
据介绍,在同事和下属眼中,秦亚兵是一把手,更是“一霸手”。在供销社工作十几年,他从一开始的谨小慎微,逐步发展到刚愎自用、专横跋扈,到后期竟连续4年不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重大决策事项,彻底把民主集中制丢在了一边,可谓花钱一支笔、选人一句话、决策一言堂,他本人也借机中饱私囊。
“作风霸道、独断专行,听不得不同意见,对别人的意见,不是反感叫停,就是呵斥批评。内设机构的职责虽有相关制度明确,但实际承担什么工作却都由秦亚兵个人说了算。作为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他也从不主动让监事会、纪检组参加重要会议,内部监督形同虚设。”审查调查人员告诉记者,秦亚兵千方百计逃避监督,只为在供销社说一不二,但权欲膨胀的他却没有意识到,滥权者最终的结局必然是翻车落马。
任人唯亲,被“亲信”拉下水后悔已迟
担任自治区供销社一把手后,秦亚兵利用职权先后“选拔”和“引进”了雍某、唐某某等多名老部下、老关系,并建立起自己的“小圈子”。对这些圈内“人才”,他委以重任、信任有加,对他们犯的错误则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有意护短遮丑、袒护纵容。然而,正是这些所谓的“亲信”和“人才”将他一步步拉入了腐败的泥淖。
“到供销社工作的第四年,雍某来家中拜年,送我10万元,我虽然推辞但最终还是收下了。雍某是我看中调来的人,他答谢我也无大碍。”秦亚兵说。
正所谓堤溃蚁孔、气泄针芒,贪欲的闸门一旦打开,就再难关上。此后,秦亚兵对“自己人”送来的礼品、礼金照单全收,先后18次收受雍某所送财物40余万元,收受唐某某现金50万元,还自我安慰“大家都是朋友,人总要讲人情的,不能脱离社会实际”。
“收了他(雍某)的钱对他就更信任,公司重大决策、班子建设全听凭雍某说了算”,公司其他监管部门和领导见秦亚兵如此宠信雍某,就都避之不管,使得中农金合公司成了雍某的“独立王国”。
“在公司问题显露时,没有采取果断措施处理问题和责任人,实际上是在袒护雍某,既是护雍某之短,也是护己之短。因为吃了人的嘴软、拿了人的手短。”秦亚兵说。
同样被秦亚兵当作“人才”引进的还有王某某,因其多次向秦亚兵表达“不忘知遇之恩”,秦亚兵就“飘飘然,以为其有感恩之心,讲义气”。在被留置期间,秦亚兵本人对收受财物的过程记忆是模糊的,但王某某等人对送他的每一笔钱,什么时候送、为什么送、送多少,则是心里清清楚楚一本账。所谓的“感恩”“义气”,不过是秦亚兵一厢情愿的想象,对方看中的是他手中的权力,交易的筹码是钱,换回的是投资收益。认识到这些,秦亚兵方才觉得自己“真是愚不可及,可悲、可叹”。
思想滑坡,得“软骨病”终究跌落马
“当一把手多年,不注意提高政治修养、道德修养,德不配位,人生走向歧路。”被调查后,秦亚兵自我反思。从一名林科所工人到正厅级领导干部,他原本应随着职务的升迁更加注重加强学习,用先进的理论武装头脑、用更高更严的标准要求自己,但他并没有这样做,反而是思想一路滑坡,长期以农业技术经济型干部自居,单位安排的政治理论学习,他或敷衍应付,或借故不参加。久而久之,思想抛锚、信念动摇,党性观念日益弱化。
上梁不正下梁歪。秦亚兵在任自治区供销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期间,系统内基层党组织建设软弱涣散,下属单位中出现9个党支部的100余名党员5年以上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7个党支部超过6年不换届等严重问题,其本人也因此于2018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理想信念的动摇,让秦亚兵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政绩观严重扭曲错位,思想理论武装丢盔卸甲,防微杜渐、拒腐防变的警惕性抛之脑后。”审查调查人员告诉记者,思想上跑冒滴漏、百病丛生,行为上出轨越界就在所难免。这从其蜕变过程便可见一斑:秦亚兵担任自治区供销社一把手后,成为别有用心之人的重点“围猎”对象,得知他喜欢钓鱼,就有老板专门投其所好,时常相邀、热情陪伴;得知他爱打乒乓球,就有老板专门设立了乒乓球室,随时为他提供方便;还有的挖空心思与他套近乎,请客吃饭、登门送礼……就这样,在一点一滴的小事小节中,秦亚兵的防范意识逐渐被麻痹削弱,最终被拉下了水。
不仅如此,看着自己一手提拔起来的下属在他的关照和庇护下赚了大钱,秦亚兵心态愈发失衡,认为“自己能力、贡献都远超他们,但生活却远不及人家滋润”,觉得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相应回报,内心深处的贪欲和杂念如野草般滋长。因此,他对下属和老板送来的贵重礼品、大额现金,收得愈发理所当然。
某公司负责人罗某的一句“知道你生活也不易,这次是个机会”,更是轻而易举地击溃了秦亚兵的心理防线。他不惜铤而走险,“明知有险情还是跳进别人挖的坑”。在收受罗某送上的100万元后,秦亚兵“知趣”地装聋作哑,成全了罗某以其公司资产高价抵顶中农金合公司欠款的目的,给中农金合公司造成巨额损失。此举令中农金合公司雪上加霜,也成了压垮这家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
世路无如贪欲险,几人到此误平生。秦亚兵的任性用权让国家和集体蒙受了无可挽回的重大损失,失控的贪欲也让他付出了惨痛的代价。面对党纪国法的惩处,秦亚兵流下了悔恨的泪水:“我践踏了原则,付出了代价、巨大的代价,追悔莫及,这将是我余生心头永远的痛。”
量纪量法分析
根据初核结果,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批准,2018年5月,自治区纪委监委对秦亚兵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予以立案审查调查,并按程序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审查调查,秦亚兵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的问题。
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秦亚兵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违反生活纪律。秦亚兵前述有关行为,亦构成职务违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秦亚兵利用职务便利,在协调借款、入股、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承揽工程、支付货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秦亚兵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涉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规定,给予秦亚兵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19年4月,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查明,秦亚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在自治区供销社任职期间,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2019年9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
纪法依据: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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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本报记者 李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