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平台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堪忧全国人大代表建议
推进未成年人信息保护专项立法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2岁半50斤”“3岁70斤”“马上突破100斤”……在某短视频平台上,3岁女童佩琪由于食量惊人成为了一名“吃播”小网红,为了让孩子“保持”与年龄极不匹配的超常体重,佩琪的父母经常给孩子加餐。在获得流量的同时,很多网友也表示质疑,认为家长在拿孩子“吃播”来赚钱,佩琪的父母则表示“拍视频纯粹是为了好玩”。如今,该账号已经被平台封禁。
类似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短视频时代,未成年用户群体数量庞大,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问题也屡见报端。
为全面了解短视频平台保护未成年人的水平,南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研究中心在近期调查并发布了《短视频直播App青少年保护测评报告》。调查结果并不乐观,实测的20款App中没有一款能达到未成年人保护程度高的层级,70%被测App的未成年人保护程度处于中等和较低水平。
应明确界定私密信息范围
短视频平台中,涉及儿童的视频内容往往获赞较高,因此除了日常的萌娃搞笑视频外,也有些家长开始拍摄“训娃”“坑娃”等视频来赚取流量,甚至有的视频中会直接出现孩子洗澡等裸露身体的画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但测评报告结果显示,当用户上传包含儿童裸露镜头的视频时,有60%的短视频平台没有任何提示即可通过审核并顺利发布。此外,有14款被测App的视频内容存在色情、烟酒、暴力等不适宜向未成年人展示的信息,却没有针对未成年人作出显著提示。
“接触并观看短视频是未成年人的权利,但必须做好相应的保护工作。”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未成年人涉世未深,极易受到网络内容影响,短视频的内容五花八门,甚至存在一些恶俗表演、触碰法律底线等信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朱巍指出,平台的放任会导致大量未成年人的视频及内容在网络平台传播,有些人可能出于“好玩”的心态关注,有些人则可能“别有用心”,从中窥探更多信息,甚至诱发伤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
“网络信息上传快、传播快、删除快,可以病毒式无限传播。”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认为,短视频时代下,用户法律意识淡薄加之平台审核不严,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侵犯是很容易的。她认为压实平台责任尤为重要,建议完善追责机制,对未成年人侵权事件的责任追究落实到个人。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主任王学坤建议完善立法,明确界定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的范围和甄别提示的时效性要求,从法律和技术两个方面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法定义务。
方燕对此表示认同,她认为,未成年人要和成年人有所区别,有些信息对成年人而言可能不太重要,但对未成年人而言,却应界定为私密信息。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推进完善法律来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信息进行单独、具体的界定。
推进信息保护专项立法
有统计数据显示,如今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已达93.1%,然而,在享受上网便利的同时,未成年人也面临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违规使用的问题。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但测评报告显示,仅有5款App以独立文件形式详细告知如何收集、使用、存储、共享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仅有不到三成的App承诺“未经监护人单独同意,不会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用于营销”。
当前很多短视频平台还未意识到对未成年人信息收集和保护的重要性。今年3月办结的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诉国内某知名短视频公司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或许能让各平台“警醒”。
案情通报显示,该短视频公司在开发运营该公司App的过程中,未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并征得儿童监护人有效明示同意允许注册儿童账户,并收集、存储儿童个人信息。在未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有效明示同意的情况下,向具有相关浏览喜好的用户直接推送含有儿童个人信息的短视频,同时也没有采取技术手段对儿童信息进行专门保护。
对此,余杭区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就该案提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诉求,短视频公司均无异议,并及时对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整改。
该案件也是民法典实施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全国第一案。
近年来,国家对未成年人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程度逐步提高。2019年8月,网信办出台《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明确了儿童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应当遵循明示同意原则;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对“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并设立“网络保护”专章。
但方燕认为,上述法律规范仍然相对零散且多为原则性、框架性规定,存在未成年人信息自决年龄界限标准不合理、监护人同意机制不明晰、信息处理者义务边界模糊等问题。
方燕建议推进专门立法,通过分层的年龄界限标准、可验证的监护人同意机制、明确网络经营者的义务边界及法律责任等路径,建立健全我国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体系。
诱导打赏需形成共治
“15岁熊孩子拿父母血汗钱给主播刷20万元”“未成年人花160万元直播打赏”……近年来,未成年人“豪掷”重金打赏主播的案例并不鲜见。
针对未成年人打赏问题,相关部门也出台了司法解释和规范。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中对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给主播打赏或充值引发的纠纷案件审理进行了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打赏或充值行为涉及的数额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那么若此打赏或充值行为事先未经家长同意事后未经家长追认的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家长可以要求主播或者网络平台返还未成年人打赏或充值的相应款项。
同年11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要求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封禁未成年用户的打赏功能。
据测评报告显示,在20款参与测评的短视频直播类App中,17款在青少年保护模式下关闭了直播开通和打赏充值功能。
但很多未成年人往往会选择正常模式来观看短视频、直播。这其中有半数被测App存在鼓励、引诱用户打赏的情况。有直播平台尽管在充值页面有未成年人禁止充值消费的提醒,但在观看直播过程中还会弹窗提示“主播戳了下你”,并附上诱导消费的充值框。
尽管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但在涉及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的纠纷中,由于“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案件举证规则,监护人要求网络直播平台退款时,遇到的突出问题就是举证难,有时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方燕建议法院应出具要求商家进行配合的调查令,要求商家提供打赏资金入账账户的个人信息、账户信息,方便受害人挽回损失。
王学坤认为,解决未成年人打赏问题需要形成共治的共识与体系,应加强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督管理,探索设立单次打赏的最高限额和单个银行账户打赏的最高限额,既可防止网民利用打赏进行利益输送,又可避免未成年人因为高额打赏带来的家庭财产损失。
原标题:短视频平台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堪忧 需推进专门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