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0月17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近日,浙江大学一名学生因“二次购票”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引发社会关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已受理这一案件,并将于11月4日开庭审理。
事情是这样的:今年暑期,浙大大二学生陈绘衣参加了由校学生会组织的赴云南边远地区支教的活动。临行前,学校统一为学生们订购了从杭州东站发往昆明的K739次列车的车票。但在登车时,陈绘衣发现自己的车票不慎遗失。由于长途车票在开车后必须由列车员换票,无奈之下她只得向列车长求助。
在出示了火车票购票短信、拍摄的纸质火车票照片和二代身份证后,列车长还是坚持要求陈绘衣补票。陈绘衣说:“我只能又花钱补票并交了手续费,列车员拿着我的身份证在一个机器上一扫,机器就又吐出了一张红色车票。”
铁路系统是留有乘客的购票信息的,因为乘客车票遗失而要求补办,这样的做法究竟合不合理?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谢龙作出了点评。
李斌:首先肯定是不合理的,因为当我买了一张车票之后,那我和铁路运输部门成立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车票本身是合同的凭证,但它不是合同本身。首先,铁路法、合同法都规定了,乘车要持有效车票,如果是无票乘车,他有权要求你补交票款,而且要加收手续费。问题在于我们怎么理解无票乘车。从法律上来说,这个无票仅仅应当指没有购买过车票,如果是我买了,但是因为我不小心遗失了或者毁损了,这个时候我的购票信息存在铁路系统的内部信息系统上,而且现在又实名制了,它是可以查询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是不属于无票乘车的。既然不属于无票乘车,那么作为铁路部门没有权利要求他重新补办车票。因为这使我支出了双倍的车票,很显然是侵害了我的合法权利,而作为铁路部门也收到了不当的利益。作为铁路部门,它不论你买没买过票,没有车票我就让你补票,这种条款本身是不公平的。我觉得消费者协会应当对这种不公平的条款做出一个约谈,因为这涉及到不止一个乘客的利益。我很鼓励这位同学能够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去讨个说法,这种行为是必须要支的。
到昆明站后,陈绘衣试图退票,但遭到铁路工作人员的拒绝。一般消费者碰到类似事件,大多会选择吃‘哑巴亏’,自认倒霉。但陈绘衣决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将昆明铁路局状告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委托浙大法学院大三学生秦晓砺为自己的代理人。目前,昆明铁路局表示已收到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将以积极的姿态进行处理。
那么,明显的不合理,为什么铁路部门还这么坚持?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的谢龙认为:
谢龙:这个乘客在上车之前车票丢失,可以去窗口补票,如果在车上经过列车长核实之后,这个座位是正常使用的,列车长可以填一个客源记录,下车之后可以退。如果是上车之后再丢票,那么它是要补票的。就是说,乘客如果因个人原因导致车票丢失,它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过失责任,因为毕竟给铁路部门的运营带来一定的管理成本的增加。
现在都是实名制购票,如果上车以后出示了身份证,还出示了纸制火车票的照片,是不是可以灵活处理?李斌认为:
李斌:如果说补办车票会增加成本支出,是可以收取合理的成本费,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要全额补一张票,并且在这个基础上还要增加手续费,这本身绝对是不合理的。作为乘客,对车票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但是车票遗失了,不意味着旅客运输合同就终止了,现在车票仅仅因为我不小心丢失,难道我就被剥夺乘车的权利了吗?铁论运输规程本身和我们的法律基本的公平理念是有悖的。在合同领域,因为这是一个铁路运输合同,我们要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来进行审理,是不是确实存在着一次乘车两次收费的事实,如果存在,就应当返还多收的票款,当然可以扣除手续费,因为不小心丢失车票造成铁路运营成本增加,是有过错的,承担这个成本是合理合法的。
那么,通过这个案例来看,这名大学生发起的诉讼胜算大不大?
李斌:单纯从证据上来分析,他提供了当时购票成功的短信,而且还提供了纸质车票的照片,足以证明他曾经购买过这张车票,而他又提交了补交车票的证据,那等于说能够证明在同一次乘车的过程中购买了两次重复的车票,额外支付了车票款项。在这个前提得到证实的情况下,铁路部门要告诉我有什么权利收两次票款,难道仅仅是依据所谓的铁路运输规程吗?它是什么样的法律效力,这是值得质疑的。因为在民事法律的审判过程中,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法律,像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第二个是行政法,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铁道部之前颁布的最多算是部门规章,能不能够作为民事法律上作为裁判的直接依据,这本身是值得质疑的。同时这个案子关联着很多发生类似遭遇的消费者,影响面会很大。作为铁路总公司来说,无论是过去的行政机关还是现在的市场主体,你都必须提升你的服务质量。因为人民的满意是我们一切建设、一切政策、一切服务的最终极目标,所以过去不合理的东西,应当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