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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什么来”抚慰“挟尸要价”的伤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10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对于攀枝花市仁和区务本乡村民邓钢明和妻子董从蓉来说,过去的一周,他们经历了悲伤的丧子之痛。11月30日下午,儿子邓树超跳入金

对于攀枝花市仁和区务本乡村民邓钢明和妻子董从蓉来说,过去的一周,他们经历了悲伤的丧子之痛。11月30日下午,儿子邓树超跳入金沙江,自杀身亡。12月3日,在金沙江与雅砻江交汇处,邓树超遗体被渔民发现。邓钢明说,他和妻子前去认尸,渔民却要收1.8万元捞尸费,后经协商仍然要收8000元,而他家中经济非常困难,拿不出这么多钱,眼睁睁看着儿子遗体浸泡在江中。(12月8日《华西都市报》)

  “挟尸要价”多次发生。这一次的性质与以往有所不同。以往出现的“挟尸要价”多是这样一种情况。死者家属需要寻找或者打捞尸体,找到渔民或打捞公司,是在打捞尸体之前“要价”的。这种“挟尸要价”,固然也有寒冷成分,毕竟还有“事前告知”前提。这次则存在很多问题。其一,尸体是在渔民渔网里发现的,不是专门寻找;其二,渔民发现尸体不是打捞上岸,而是故意放在水里。

  对于这种类型的“挟尸要价”是不能宽容的。这是故意用死者家人的伤口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而且故意在水里浸泡了7天。值得追问的是,当初渔民发现尸体的时候,是报了警的。对于警方来说,是不是也有打捞义务?在尸体还处于河水中的时候,就很难定性案件性质。是自身,是他杀,是故意,是无心,警方应该作为一起案件办理。作为案件办理,就应该将尸体打捞上来。试问,警方不该为尸体打捞买单吗?

  这个回答应该只有唯一答案:既然报警了,既然还没有最后定性,就应该作为案件办理,就应该由警方打捞尸体。不过,这只是从情理上来说,应该由接到了报警的警方负责尸体打捞。而实际上警方是没有这样的能力的,遇到此类案件的时候,他们也是会委托打捞公司或是渔民的。很显然,警方的办案经费是有限的,他们不想平白无故增加费用。但是,当渔民将尸体浸泡在水中7天的时候,警方是有责任调解的。

  尸体打捞该不该收费?这个问题几乎是不需要回答的。打捞尸体需要付出精力,而且确实也存在“不吉利”的困扰,尽管我们提倡不迷信,可是这个“不吉利”的困扰需要正视。从这个角度来说,渔民打捞尸体要钱是没有问题的,谁也没有权力用道德圣洁来约束别人,只要不犯法就行了。可是,当打捞的费用和市民承受能力难以对接的时候,谁来纾解这个问题?

  眼下,我们已经提出“服务型政府”的改革方向。笔者以为“公益打捞”是不应该缺位的,理应成为政府公益服务的一个项目。当河里有“挟尸要价”,路上有“挟车要价”,当这种情况常常引发纠纷和官司的时候,我们是该补齐政府服务缺位的短板了。打捞尸体不仅是家庭的事情,还应该是社会的事情,政府的事情。即使允许打捞公司存在,那么也应该有具体的价格标准,而且应该对困难群众有制度温暖。

  请用“公益打捞”抚慰“挟尸要价”的伤口。(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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