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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僵尸企业”国内外有哪些处置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1-16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我国处置僵尸企业的主要措施:   并购重组,这是一次性整体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重要方式。采取并购重组来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前提是

我国处置僵尸企业的主要措施:

   并购重组,这是一次性整体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重要方式。采取并购重组来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前提是,僵尸企业现有资产和资源仍具有一定价值,而且对并购主体来说存在有进行资源与资产整合以提升企业经营效益的空间。

   托管经营,这是指企业所有者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去有偿经营,以明晰企业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责权利关系的一种经营方式。

   扶持发展,这是针对那些因为突发性问题而陷入经营困境,但其资产质量较好,市场前景明朗的企业,采取的必要的帮扶措施,帮助企业重新焕发发展活力,以发展实现自我脱困。

   破产退出,目前对无法持续经营的僵尸企业往往采取如下四种方式退出市场:一是直接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注销企业;二是企业债务缠身、经营困难,又长期不履行年检等义务,被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三是企业既不申请注销,也未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是选择了一种极端的方法,“跑路”逃废债务;四是通过司法程序破产退出,包括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

   我国处置僵尸企业的主要措施

   1.并购重组

   并购重组是一次性整体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重要方式。采取并购重组来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前提是,僵尸企业现有资产和资源仍具有一定价值,而且对并购主体来说存在有进行资源与资产整合以提升企业经营效益的空间。对并购主体来说,通过低成本的并购,获得了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源或资产;对僵尸企业来说,通过并入并购主体成为其新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妥善解决员工安置问题的基础上,可以有效解决原来的经营困难问题。

   2015年前三季度,306家上市央企及其旗下子公司中出现亏损的达67家,占比约为21%。在国企改革大背景下,并购重组已成为助力国企摆脱亏损困境的一剂良方。针对煤炭行业的整体性困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也指出,要加快推进小煤矿关闭淘汰和兼并重组,总结和推广一些地区行业有效的经验,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对中小型煤矿进行兼并重组,以推动解决煤炭行业僵尸企业问题。

   调研中发现,通过并购重组手段解决僵尸企业问题,在各地都有广泛运用,而且地方政府也在推动优势企业并购重组僵尸企业方面采取了诸多配套举措,以降低并购重组的资金成本与时间成本,推动并购主体加快并购重组进程。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越州纸品有限公司的兼并重组是通过并购重组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一个典型案例,不但有效盘活了原经营困难企业的设备与土地等资产,解决了原企业职工就业问题,而且帮助上市公司扩大了产能与市场,实现了并购重组双方与地方政府的共赢。

   2.托管经营

   所谓托管,是指企业所有者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去有偿经营,以明晰企业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责权利关系的一种经营方式。也就是通过契约形式,受托方有条件地接受管理和经营委托方的资产,以有效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托管经营通过“外在于”企业的经营者投入一定数量的启动资金,并把有效的经营机制、科学的管理手段、科技成果、优质品牌等引入企业,对企业实施有效管理。同时,托管经营过程中受托方凭借自身的管理和资金优势获取一定的经济回报。

   托管经营适用于一些经营恶化、挽救乏术、濒于倒闭的企业,比如一些产品、技术、设备、人员老化,鲜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一些债务负担沉重甚至资不抵债而又告贷无门的企业,一些经过多次和多方式整顿而无效的企业等。也适用于一些暂时能够维持运转但已明显感到经营管理力不从心的企业;企业的原始产权主体既无力自我经营企业,又不愿放弃或不愿轻易放弃企业所有权,托管就可能成为最佳的重组方式。

   或者是当运用其他方式(如兼并、收购、破产等)进行企业重组存在体制性障碍时,可通过托管方式暂缓原始产权的转让,而先将法人产权让渡出去,一方面先努力救活企业,另一方面设法予受托方更优惠的经营条件,以满足受托方的利益要求。当适用其他方式进行企业重组存在资金投入过大的障碍时,可考虑托管办法。此时托管可有效地缓解买方主体的资金压力,因而它可暂不进行原始产权的变更,进而可暂时免交购买这项产权的费用。或者是当买方主体一时说不准购买目标企业的未来前景,亦或本不想购买目标企业原始产权时,可通过托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小这项投资的风险。

   在20世纪90年代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与国有企业托管经营,曾经作为国有企业脱困的手段广泛采用。托管脱困的关键在于,要为僵尸企业找到一个具有较好资金投入能力和优秀管理能力的托管方。但在实践中,找到一个合适的托管方可能并不容易。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曾经先后托管处置了大量中小特困国有企业,在这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根据国资委的批复,国资委将部分中央企业或其整体上市后的非上市资产、非主业资产、不良资产及所属经营不善的企业等,通过托管、无偿划转、收购、资产置换等方式移交给国投公司,由国投公司按照市场原则和有关规定,进行持股经营或清理处置。截至2004年底,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累计处置资产管理类项目近500个,回收资金40亿元。

   2005年以来,按国资委部署,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又先后托管了中国包装总公司、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等经营困难企业。经过多年努力,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圆满完成了对中国包装总公司、中国高新集团的托管任务,成功化解高新张铜危机。2010年2月,中国包装总公司并入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其全资子企业。2010年12月,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成为其全资子企业。

   调研发现,虽然托管确实在特定时期在处置国有僵尸企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各地也存在大量僵尸企业长期托管经营却既难以扭转经营困境也难以有效退出的问题。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托管的几十家省属特困国有中小企业,由于历史遗留的欠税与职工安置等问题,绝大多数企业仍然没有得到有效处置。

   3.扶持发展

   针对那些因为突发性问题而陷入经营困境,但其资产质量较好,市场前景明朗的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帮扶措施,帮助企业重新焕发发展活力,以发展实现自我脱困。对这类具备自我发展脱困的企业来说,所需要的就是为他们止血和输血。

   从多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历程中扶持国有企业脱困发展的经验看,所谓止血,也就是要想方设法减少僵尸企业的经营压力;包括临时性、适当减免僵尸企业税收,暂缓征缴或适当减免僵尸企业五险一金费用,减免僵尸企业利息或暂缓还本付息,减免僵尸企业各类费用征收;同时,政府部门应积极协调银行及其他债权人,暂时冻结与企业相关的诉讼与执行,避免企业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

   所谓输血,就是根据企业持续发展需要,继续为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避免抽贷压贷;或者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采取债转股的方式,一次性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与还本付息压力过大等问题;或者是帮助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渠道筹措发展所需资金;或为企业产品结构调整、技术研发等提供必要支持,以帮助僵尸企业顺利渡过难关;或者推动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深入进行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企拖经济改革后腿的状况变得日益明显,11000家国企中有63%的企业亏损。采取措施扶持国有企业发展成为当时最为紧迫的任务之一,正因为如此,三年脱困的国有企业改革顺应而生。在三年脱困时期,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国有企业持续发展自我脱困的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新世纪国有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奠定了坚实基础。

   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取得积极进展,1994年开始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2473家国有企业,到1999年底,已有2016家按《公司法》改为公司制企业,中央管理的94家国有企业有38家进行了改制,520家国家重点企业中有257家上市或部分上市。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内部改革普遍加快了步伐,内部的管理水平普遍得到了提高。债转股、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等政策,直接促进了企业扭亏脱困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同时,政府积极整顿市场秩序,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改善了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经过各方面的艰苦努力,1999年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出现了转折性变化,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实现利润达到967亿元,比1998年增长84.2%,创五年来最高水平。1997年底的6599户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到1999年7月末,有3648户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通过自我发展实现了脱困。

   4.破产退出

   目前看,无法持续经营的僵尸企业往往采取如下四种方式退出市场。第一种是,直接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注销企业,但前提条件是企业股东必须作出企业无债务的承诺。第二种是,企业债务缠身、经营困难,又长期不履行年检等义务,被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三种是,企业既不申请注销,也未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而是选择了一种极端的方法,企业经营者“跑路”逃废债务。第四种是,通过司法程序破产退出,包括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

   所谓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在法律上,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护多数债权人和兼顾债务人的利益,而由法院对债务人的总财产进行分配的一种程序。198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在全国人大获得通过;自此以来,破产退出成为解决僵尸企业的重要路径之一。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针对国有企业的破产退出问题国家还出台了一些具体规定。1994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国有企业破产退出做出了具体安排,提出了具体政策要求。1996年8月,财政部制定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就国有企业破产退出过程中的财产处置问题做出了规定。为此,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退出,国务院成立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先后发布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对国有企业的破产退出进行了规范与推进。

   在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除了兼并重组之外,确实也通过政策性破产退出淘汰了一批小企业。自1994年实施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退出以来,截至2000年底,北京共实施国有企业破产项目122个,涉及企业资产总额约54亿元人民币,负债总额约78亿元,职工总数约6.8万人。财政部透露,1994年至2007年底,全国共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达4936户,核销的金融债务3872亿元,安置关闭破产企业职工949万人,需要退出市场的国有大中型僵尸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有近三分之二实施了关闭破产。2008年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全面停止以来,与非公企业一样,国有企业也走上了市场化破产退出道路;在各级国资委的推动下,部分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实现了依法破产退出。

   对严重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来说,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破产,通过司法渠道依法退出,是一个可行的选择。但事实上,长期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中只有很少一部分真正实施了破产退出。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全国每年经工商部门注销的企业超过300万家,而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破产案仅几千件;近10年来,全国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一直在下降,2003年至今,全国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以超过12%的比例逐年下降,2013年只有1998件,通过司法渠道破产退出的企业不足1%。

   在依法破产退出渠道选择上,国有企业稍好于非公企业;在申请破产企业中,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占绝大多数,2003年到2012年全国审结的40483起破产案中,国有企业占55.75%,集体企业占25.67%。

   企业退出市场为何不走正规的破产程序?其原因可能在于:一方面,在企业主看来,破产不但“丢面子”,同时还有一种更大的担心:一旦进入破产程序,企业在经营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甚至违法问题会暴露并被追究责任,一些人因此宁可选择“跑路”,也不愿申请破产。

   另一方面,债权人也不愿接受破产的事实,他们普遍认为,企业如申请破产,资产就会拍卖,所有债权人一哄而上,利益就会受损。而且,破产程序复杂,处理起来时间较长,影响了债权人和企业申请破产退出的积极性。

   我国各级政府帮扶解决僵尸企业的主要经验

   1.财税止血措施在僵尸企业解困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在帮扶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过程中,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财税优惠措施:如降低困难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暂缓或减免困难企业五险一金费用,暂停或减免困难企业需缴纳的其他税费,允许困难企业扩大失业保险金支付范围,对困难企业员工分流培训给予补贴,将政府投资转变企业资本金。这些减免税费的举措,以及债转股的举措,有利于减少困难企业的资金支出,缓解企业运行资金压力,增强困难企业自我发展脱困能力。

   2.职工稳妥安置是政府帮扶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重要目标

   无论是社会发展,还是经济发展,都需要一个稳定的外部环境。解决僵尸企业脱困问题,也必须以稳定为前提,以稳定为目标。各级政府都高度重视僵尸企业脱困过程中,尤其是大型僵尸企业破产退出过程中可能带来的职工安置问题。

   为稳妥安置国有企业脱困过程中的职工安置问题,中央层面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地方政府层面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或者是在僵尸企业兼并重组、破产退出工作中明确提出了相关要求。

   3.银行积极参与是僵尸企业脱困的活力来源

   僵尸企业脱困,需要银行提供强力支持。在实践工作中,大量僵尸企业的脱困,其实都是在银行的支持下完成的。在国有企业三年脱困时期,银行对特困国有企业的免息停息以及宽松的还本付息政策,对推动优势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特困国有企业发挥了重要作用,降低了兼并重组成本,激发了兼并重组动力。

   对那些一时遇到困难但发展前景仍好的僵尸企业来说,更是离不开银行的支持。政策层面,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银行不得对虽遇困难但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进行抽贷压贷;在信贷实践中,不少银行都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自觉或是在政府的推动下,继续保持了对困难企业的信贷支持。

   4.政府积极沟通协调对解决僵尸企业问题必不可少

   地方政府在僵尸企业脱困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不仅为僵尸企业提供了必要的财税、费用减免支持,而且在僵尸企业兼并重组、破产退出的过程中,发挥了必不可少的沟通协调作用。

   为推动僵尸企业脱困,实现地方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一些地方政府成立了困难企业帮扶工作办公室,专门负责处理僵尸企业脱困工作。他们的工作服务范围不仅涉及为困难企业兼并重组、破产退出寻找合适的购买方,也包括帮助企业就融资问题与银行进行沟通协调,就资产过户、证照办理等手续与地方政府部门协调。

   5.应严格认定僵尸企业并加强恶意逃废债行为惩处

   首先,必须对困难企业进行严格认定,明确哪些企业可以纳入到政府帮扶的范围。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数量众多,政府不可能对所有经营困难的企业都进行帮扶。作为困难企业帮扶工作的前提,就是提出明确标准,对拟列入帮扶范围的困难企业进行认定。在这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各自提出了具体的标准。

   其次,必须加强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当前有一些不诚信的民营企业主,在企业陷入资不抵债困境时,选择了“跑路”逃废债务的恶劣做法;也存在部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恶意转移企业资产,做亏企业,然后以依法破产方式,逃废债务。与直接“跑路”相比,后一种方式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显得较为隐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种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

   美日两国处置僵尸企业的经验

   1.美国的成功经验

   美国经济也遭遇过僵尸企业带来的麻烦。20世纪80年代,美国东方航空公司在申请破产的情况下仍获准继续飞行,从而拖垮了美国航空业。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将美国企业再次拖入严重亏损的泥潭。不仅花旗集团、通用汽车公司和美国国际集团等大企业亏损累累的,钢铁业、航空业、零售业大量企业也演变成为僵尸企业。布什政府划拨了巨款拯救岌岌可危的银行和汽车制造企业,奥巴马政府也被迫继续采取拯救措施支撑陷入危机的金融和非金融企业,以挽救就业机会。

   但在对陷入经营困境僵尸企业的处置方式上,美国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策略:对那些确实扭亏无望的企业,放任其通过破产渠道退出市场,或通过破产重整实现再生;而对那些核心业务仍在健康发展,只是融资来源暂时枯竭的僵尸企业实施政府救助。

   美国政府及金融部门认为,如果不加区分地支持所有企业,只会使危机进一步加剧,并且降低增长率。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的前董事长威廉·伊萨克指出:“如果企业管理不当,缺乏解决问题的合理计划,他们就应该痛下狠手,让它倒闭。”

   对那些有拯救价值的僵尸企业,美国政府继续协调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帮助,或者通过国有化直接提供财政资金予以帮助,同时帮助其进行破产重组。通用汽车是美国政府成功救助的典型案例。

   2008年金融危机开始前,通用汽车就已经连续三年亏损,金融危机更是让通用汽车雪上加霜。为避免整个汽车产业的崩溃,美国联邦政府出台了“不良资产救助计划”,开始向通用、克莱斯勒和包括美国国际集团在内的多家大型金融机构注资。其中,美国政府以495亿美元援助贷款获得通用汽车公司9.12亿股,持股比例相当于60.8%。救助方案原本争议不断,被认为是拿纳税人的钱冒险。但事实证明,这次救助相当成功。2010年,通用汽车公司净利润为47亿美元,实现扭亏为盈;2011年,公司净利润进一步增长到76亿美元。由于政府的救助,美国汽车行业的复苏速度很快,且在金融危机之后,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

   美国救助汽车行业之所以成功,得益于严苛的流程,以及企业“造血”功能的重新运转。政府救助企业有先决条件,即这个企业可以救。“可不可以救”判断完全基于企业自身的“造血”功能能不能再次激活。通用汽车公司基于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提出破产重组,之后企业提交了重组计划,经过专家审核认可后进行了重组,然后才从政府那里拿到了救助资金。

   此外,还有一个硬性规定是,一旦企业重组失败面临破产清算,必须偿还政府贷款本息。这就从事前和事后两个方面,保证政府在“输血”救助时不会承担过大风险,同时还能再次激活企业“造血”潜力,实现企业起死回生。

   2.日本的失败教训

   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股市和楼市暴跌导致银行不良债权激增,日本政府并未及时处理这一问题。银行努力通过追加贷款暂时缓解不良债权问题,使欠债公司免于被迫裁员,帮助企业苟延残喘,但结果是本应退出市场的大量僵尸企业存活下来。

   数据显示,至2005年左右,将近30%的基建、房地产、零售、制造业和服务业相关企业都属于僵尸企业。僵尸企业缺乏创新活力,生产效率得不到提高,成为导致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使日本陷入“失去的二十年”。

   当时日本政府并未关闭这些银行、企业或对它们进行资本重组,而是通过提供公开或不公开的担保,以及零星的政府纾困,让这些银行保持着最低限度的运转。日本政府自1993年至2002年的公共投资近90%投入至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毫无进一步发展空间的领域。2002年,日本政府决定设立政府主导的产业再生机构,救助濒危企业加速银行不良债权的处置。

   通过建立产业再生机构,日本政府希望可以达到两个政策目标:一是在企业经营恶化的早期帮助其进行重组,避免企业经营状况进一步加速恶化,可以强化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二是遏制新增银行不良资产,及时处理金融企业的不良债权,减少银行不良资产的累积,有助于恢复金融中介的正常作用。

   为规范产业再生机构运行,2003年日本国会正式通过了《产业再生机构法》。政府虽然出动了巨额财政,成立专门处置机构,但并未带来经济的发展。这些“僵尸银行”和“僵尸企业”既无活力,也未倒闭,不但不可能对经济增长形成支持,还不断地占用着社会资源,极大地阻碍了经济增长。

   为何银行明知这是个无底洞,还要出手纾困呢?

   首先,从政治方面来说,这些僵尸企业带来了大量就业,一旦破产,将导致大量人口失业,这是日本政府不愿看到的,因此对银行施加压力对这些企业进行救助。

   其次,从银行方面来说,一旦中断救助,这些企业无疑将面临倒闭风险,这将使银行之前的贷款无法收回。这不但影响银行的利润,还将令银行的坏账准备金面临巨大压力。

   此外,这还将导致这些企业的其他贷款方纷纷效仿,增加整个经济的下行风险。因此,银行不得不走一步看一步,持续输血这些僵尸企业。

   由于日本在“僵尸企业”上犹豫不决,使大量富有活力的企业丧失机会,并最终吞下苦果。因此,如何遏制“僵尸经济”拖累经济增长,防止类似日本十年衰退悲剧重演,成为中国当局需要深刻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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