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熊孩子”踢座位,“熊大人”影院斗殴
一家人看电影本是一件欢愉的事,但因为“熊孩子”好动乱踢,两伙人上演了一场打斗片,直到警察到场方才罢休。
结果都伤得不轻,法院的结论则是先动手打人者被判赔偿两万余元。
影院内孩子踢座位靠背引发打斗
去年2月的一个周五,柳先生一家三口吃过晚饭后,到电影院看电影。
不料开场之后,柳先生的儿子小童活泼好动,几次踢踏到了前排郑先生的后座。当时,郑先生随口埋怨了几句,等电影结束后,他再次表达自己的不满,指责柳先生没有看管好小孩。
双方随后发生口角争执,进而引发双方互殴,郑先生与柳先生扭打在一块,郑先生女友与柳太太扭打在一块,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民警出警处置后双方才罢休。
事后柳先生至医院进行验伤诊治,并得到轻微伤的鉴定结果。
一场电影引发10万元起诉
柳先生认为,郑先生主动挑起事端并先行动手攻击,导致自己人身伤害,对在场儿子的心理也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于是柳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郑先生赔偿医疗费、牙齿种植及后期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近十万元。
柳先生描述的事发经过是:先是儿子踢到了前排座位的靠背,导致郑先生埋怨,柳先生发现后及时将妻子和儿子的座位调换;电影结束后,郑先生指着柳先生妻子称“我要和你单挑”,这时,柳先生一家并未理睬对方;当柳先生一家走到影院主走廊时,又被郑先生和其女友挡路,郑先生仍然叫嚣要单挑柳先生的妻子。
“你个男人和女人打,还算男人吗?”柳先生回应。
“那就我和你打,我女朋友和你老婆打。”郑先生反驳。
全武行就此开始,互殴期间,郑先生将手伸到了柳先生嘴内,柳先生本能地咬下去,造成郑抽手时将柳一个下门牙抠掉。
郑先生辩称,互殴中并不能分清是谁先动手,且双方均有受伤。根据在案证据,也并非是自己拳击对方而打掉了他的牙齿,而是柳先生咬自己的手,自己在挣脱过程中导致对方牙齿脱落,故柳先生应自负损害后果。
法院:先动手者赔偿2万余元
徐汇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亦有过错的,可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于观影过程中因原告儿子踢到其椅子靠背,在电影结束后与原告妻子发生口角争执,被告作为成年人未采取妥善方式解决,而是先与原告妻子发生口角,后又动手殴打原告,此是引发双方肢体冲突的直接原因。最终导致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严重互殴行为,对此被告存在过错,其应就原告的人身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而原告方,对因其儿子踢座位靠背而造成的双方言语争执,本应控制情绪、妥善处理。但本案中原告方亦未能控制自身情绪,平和处理该琐事,以致双方发生了严重的持续互殴行为。因此对于其受伤,原告自身亦存过错,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据此,经综合考量,法院确认被告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郑先生需赔偿柳先生医疗费、牙齿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三万余元的70%,计两万一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