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不单是外出务工人员的家庭问题或者是留守儿童自身的问题,更是一个全社会都不容忽视的综合性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关注和解决,家庭与社会都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让人感到欣慰的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下发后,我区也着手准备系统性解决这一突出的社会问题。
4月29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从3月底至7月中旬,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妇联决定开展全区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加强对我区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和保护。
通过开展摸底排查,掌握我区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规模、结构状况及家庭组成、生活照料、教育就学等基本信息,建立基本信息库,并健全信息报送机制,为细化完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关爱服务力量调配和资源整合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效。
据介绍,此次排查对象为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监护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16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在汇总农村留守儿童相关数据时,按照0-5周岁、6(含)-13周岁、14(含)-16周岁3个年龄阶段划分,不满16周岁农村留守儿童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31日。各年龄段农村留守儿童按排查时实际年龄划分和填报。
排查内容主要为:农村留守儿童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就学、户口登记、公民身份号码、身体状况、居住地址、寄宿情况等基本信息,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父母务工地点、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受委托监护人基本情况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联系人;本行政区域农村户籍人口中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数量。摸底排查以县、市、区为基础,由民政局牵头负责,同级教育局、公安机关、妇联协助配合。(记者陈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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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对留守儿童定义: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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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每个孩子都生活在爱的阳光下
——专家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2月14日公布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专家指出,不论是儿童保护还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留守儿童都是我国难以回避的重点人群。《意见》明确并强化有关各方责任,力争让每个孩子生活在爱的阳光下。
《意见》提出,要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一是依法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对外出务工父母履行监护职责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加强家庭监护监督指导的具体措施。二是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责任,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监督、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三是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明确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在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教育、心理健康、生活照顾、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任务。四是要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发挥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关爱服务。五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
《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了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环节在内的救助保护机制,规定了强制报告情形,确定了强制报告主体和受理主体,细化了应急处置措施,明确了评估帮扶主体,强化了监护干预措施。
《意见》按照标本兼治的思路,提出了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的长远目标,强化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要求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国务院将适时专项督查《意见》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