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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资讯:国务院法制办对《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12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国务院法制办对《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地方政府拒不整改负责人将被约谈甚至追责人民网北京6月12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消

国务院法制办对《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地方政府拒不整改负责人将被约谈甚至追责

人民网北京6月12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消息,为规范国家土地督察工作,强化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起草了《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形成了《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务院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国家土地总督察,代表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土地总督察、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责,不直接查处案件,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管理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举报。

征求意见稿明确,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或者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的,国家土地总督察可以决定就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的特定事项实施专项督察。对督察发现的问题,督察组应当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书面要求核实;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督察组提出书面意见,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拒不落实督察意见书要求的,国家土地总督察可对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在行政区域采取暂停建设用地供应等限制措施。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家土地总督察可以对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必要时可以向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追究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负责人责任的建议。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7月12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ddc@chinalaw.gov.cn 

(责编:崔东、肖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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