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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微博:网络直播监管与平台主体责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25  来源:凤凰网
核心提示:网络直播平台应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约谈十条、账号十条、微信十条相关法律法规,区分“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的适用,加强网

网络直播平台应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约谈十条、账号十条、微信十条相关法律法规,区分“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的适用,加强网站社会责任的承担。

最近一两年,网络视频直播成为资本风口的新宠,各种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但与此同时,这个领域也成为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大酱缸。4月14日,文化部公布,19家网络直播平台因涉嫌提供含宣扬淫秽、暴力、教唆犯罪等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被列入查处名单。7月7日,文化部还出台《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首次明确表演者为直接责任人,今后网络直播将实行随机抽查,表演者一旦上“黑名单”将被全国禁演。通知旨在加强对网络表演的规范和管理,明确随机抽查的手段,并建立“黑名单”的惩戒机制。

但网络直播因为互联网的隐蔽性与即时性,也给监管带来了很多问题,一些网络平台和主播仍然游走在灰色地带,与各种政策打擦边球。为此,南都记者专访了曾参与《通知》起草的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对一些焦点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网络直播平台要承担主体责任

南方都市报记者(以下简称“南都”):网络直播近一两年发展很快。在互联网界很多专家都说过,中国的互联网能发展起来是因为“边缘革命”,没人管才慢慢自己发展起来的。那现在像视频直播,很快就被管理部门严格管理,会不会扼杀它的创新性以及日后的发展?

朱巍:如今,只需一部电脑或者一部手机,普通人就可以成为各大网络直播平台的“主播”亦或者网络短片的“主角”,然而在网络表演日益发展的今天,也引发出直播车祸、直播“造人”、网络短片常爆污言秽语等一系列触及道德甚至法律底线的问题。

为了研究,我特意看过很多网络直播软件,也看过以前从游戏搞起来的,总体上说,现在这个互联网直播的三俗特别多,女的搞性暴露、性暗示,男的炫耀暴力,有一些是猎奇的,比如说生吃蛇,一些违反公序良俗,还有一部分是典型违法的,比如说斗鱼曾经直播过造人,还有的直播盗墓的。当然,这种直播不一定都是现场直播,而是录播,录下来之后在平台上播,所以直播这个并不一定都是现场进行的拍摄播放。但因为很多人不愿意用流量去直播,流量很贵,所以这种情况实际更多是录播,还有WI-FI的环境之下对着镜头直播。

总的来说,现在的内容可以说是健康的很少。大量都是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或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用户,或以恐怖、残忍、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等方式以及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的网络表演活动;使用违法违规文化产品开展的网络表演活动;对网络表演活动进行格调低俗的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行为等。

如果说在直播过程中网络平台很难进行全方位的实时监控,但是在录播的一些内容中,一定要对这些视频进行严格监管,确保推荐内容是健康的。

南都:如果我们回溯视频网站和播放器,早些年在中国发展起来的一些视频网站,很多都是靠侵犯版权、成人片这些东西做起来,然后这个发展阶段还经历了挺长一段时间,有关部门才介入管理。更早一点,现在崛起的那些互联网公司几乎都有原始积累阶段,好像都存在这些问题。现在回过头看直播,是不是它现在还是处于初级阶段,未来自己也会慢慢往规范化方向发展?另外,为何要单独针对网络直播进行规范?

朱巍:这个要说一下,那个年代盗版等问题,是因为那个时候大环境不好,法律不健全。最开始的时候,上世纪90年代末互联网各种产业已经出来了,到2005年左右,视频网站就已经出来了,那时候版权保护是不健全的,包括一些P2P技术刚刚出来,大家对此认识还不够。还有一些像涉黄涉毒涉暴力,这种是自古以来就不允许的,它们所谓的打擦边球,网站责任这个方面法律规定还不够,现在都已经非常健全了,现实生活中的所有法律都适用于互联网,当然也适用于互联网直播平台。之所以说互联网直播平台没有直接法律规定,是没有具体而明确的,但其他所有法律都适用于它,并不存在法律上的空白。

北京前段时间通过的一个《互联网直播平台自律公约》是专门针对互联网直播平台的规定,主要有几点,第一就是要网络实名制,主播必须要18岁以上。第二是在视频直播的时候,左上角、右上角,都要有时间,有网站的L O G O和水印。表面上看是为了保护版权,更多的是保证出现问题之后,执法机关可以溯源追责。第三是网络平台要承担主体责任,以前如果出了问题,一般都是找网民,找主播,但这样的话可能有的时候会很复杂,所以平台一定要承担起这个主体责任。只要平台在提供服务,就要每时每刻地提供人工和机器的检测和监控。有一些涉及到淫秽色情的,有一些涉及到赌博的,还有一些暴力的这些视频,能不能通过技术手段,或者是通过这种人工排查的手段,比如说像一些热门视频,能不能因为今天是周末就不去看了?肯定不可以。所以建立一套体系和机制非常重要。

但为什么网络直播还是把它单独列入法,我觉得一是强调,二是对行业发展有一个指导作用,现在不规范已经不行了。所以,首先强调法律法规不是没有,是很健全,只不过对网络直播没有具体的规定,现在加一个特殊的规定而已,我觉得应该有这样的规定。

主播黑名单制度必须与实名制挂钩

南都:在《通知》里面,也有说到举报制度,监管部门会根据举报数量做随机抽查,被举报越多,可能抽查的比例越大。那么目前网络直播的举报制度是否健全?如何更好地调动公众参与监督?

朱巍:举报是很重要的一块儿,更多的是对直播时候的举报,目前公众的举报渠道还比较畅通。但更重要的其实不是举报的问题,而是网站热点推荐的问题。一些视频被直接推上热门,但凭什么推上热门?结合国家对互联网的一些具体规定,包括201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就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可以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所以直播视频之所以推上热门,一定是处理、审核过了,平台没有处理过,光靠点击量是不应该推到热门的,这个网站要加强一个主体责任。好多视频都是显示热门,这就意味着是平台推荐加标了,如果现在这些视频存在色情、性暗示、暴力等,平台应该是有责任的。

同样,根据《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规定:若涉事主播为平台签约,其行为则应属职务行为,直播平台应该承担管理责任。若主播仅为注册会员,在平台不知情前提下直播不雅视频,其个人将承担法律责任,但若平台知晓却放任不管,平台也应负管理责任。直播涉及的内容一定要进行24小时监管。建立巡查、值班、举报机制,在线接受举报的机制,按法律规定叫“通知删除责任”。

不过《通知》还有些地方需要进一步细化。比如网络直播的直接责任人是谁,谁承担责任,《通知》应该做进一步的解释。如果表演者进行了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网络表演,不仅表演者应该负直接责任,该播放平台也应负部分责任。

南都:说到主播,6月份的时候,北京首批涉黄主播黑名单公布,40人被永久封禁,那么如何限制这些主播使之不能换个马甲继续出来,以及对于后来者以儆效尤?

朱巍:规范网络主播的行为势在必行。规范有两种途径,一是对主体进行规范。这主要是指,网络直播平台应对真实身份尽到核查义务,同时应对主播进行一定的法治培训。二是对行为进行规范,国家网信办规定的“七条底线”应是网络主播行为的底线。

从法律上讲,要注重底线性规定和追责机制。底线性就是要求直播者的行为要符合法律底线和社会公序良俗底线。追责就是要求网站对直播者身份进行有效核查,落实网络实名制。

黑名单制度必须跟实名制挂钩,否则其监管作用将大打折扣。若想推进黑名单制度实施,首先应该将网络实名制落实到位。只有这样才能对网络表演者起到更明确的监管作用,如果网络表演者只是运用昵称或者IP地址,而没有实名的记录,这样黑名单制度落实起来还是有难度。

南都:还值得我们关注的是现在网络直播的营利模式问题,您觉得当前的模式怎么样?

朱巍:这是一个很最重要的问题。直播平台营利方式是什么?现在是没有广告的,平台是不做广告的,营利方式就是送的东西的分成和走流量,主要收入是虚拟币和道具(价值从几元到几百元不等),产生的收益与平台、主播、公会三方按照不同比例分成,一般的主播可获得收益的30%至40%。送东西分成的话,所谓的网红或者网络主播是没有工资的,所有的钱财都来源于网友的送。但网友为什么要送你东西,因为喜欢你,看到一些他想看的东西,比如女生穿得越少越好,迎合了部分网民三俗的要求才能给你礼物。这样一来的话,实际网站赚的钱是从网红和网络直播中分成分出一部分,这部分分出来之后实际上越来越俗,越来越往底线走,陷入恶性竞争,所以从根本上讲,这种商业模式不会健康。这是很重要的一点,需要走向良性发展之道。

另外,靠打赏获得收益,是典型的关注度经济和粉丝经济,这实际是过时的模式。未来的互联网经济业态是意愿经济,市场主体并不是主播或网站,而是用户。通过对用户特殊习惯和需求的直播,将是未来黏连用户的重要途径。未来的模式,还是将互联网免费模式进行深化,平台将依靠大数据、精准广告来获取利润,而非打赏的分成。

互联网治理需采用组合拳模式

南都:最近互联网文件很多,令出多部门,公众难免疑惑,文化部管理互联网文化、直播,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管网络影视剧内容,工商部门管理互联网广告,而网络游戏又归工信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然后还有网信办,指向同样的互联网这个对象,这些部门如何协同,有无协同机制?

朱巍:各个部门都按照自己的权限去管,没有问题,但为什么有网信办,是因为网络出现这么多问题都是九龙治水,中央网信办就是在这些部门之间进行协调。所以以后常见的应该是联合执法,成立联合调查组,像“魏泽西”事件,就是国家网信办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卫计委成立联合调查组进驻百度公司。

南都:未来有没有可能这些职能都集中在一起,成立一个新的机构?

朱巍:不会的,因为互联网+就是一个互联网平台,所有都管不可能,一定是有一个协调机制,就像现在网信办发挥的职能,然后把这些部门协调起来联合执法,比如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就联合工商管理部门,互联网广告的话工商部门和网信办可以联合执法,涉黄的问题文化部也要管,涉赌、危害国家安全的公安部也要联合执法。各个部门之间不能分权,自己的职责要抓住,但是更多的时候是联合执法,应该是个组合拳模式。除了罚款之外要尝试约谈,网信办约谈十条,后面还有吊销执照,新浪曾经被吊销过视频执照,这个是很有威慑力的。

所以,总结来说,网络直播平台应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约谈十条、账号十条、微信十条相关法律法规,区分“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的适用,加强网站社会责任的承担。第一步,要落实网络实名制,特别是对网络主播的身份核实工作;第二步,要落实在线举报机制;第三步,要叫停一些涉黄、涉赌为主要内容的网络直播平台;第四步,要尽快成立适用于全行业的自律机制;第五步,要加强网站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提升网友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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