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人,人打死狗,这“官司”该怎么断,显然得上升到法律层面说话,而不是拿爱狗人士或“反狗派”的逻辑说事。
据新京报报道,7月5日,连云港市男子王茹的女友李玲玲在回家路上,被一条大狗咬伤。两天后,王茹出手将其打死。7月22日,当地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王茹刑事拘留,又因其打狗时“涉嫌与他人结伙作案”,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此事引发舆论争议。
狗咬人,人打死狗,这“官司”该怎么断,显然得上升到法律层面说话,而不是拿爱狗人士或“反狗派”的逻辑说事。
王茹打死狗,“故意”性质不存在争议,但打狗是“故意毁坏财物”,还是有正当防卫因素,却值得追问。被狗咬伤的李玲玲发帖称,当事人再见到狗主人遛狗时,因其违背“将狗送走”承诺与其理论,这条狗再次想上来咬人,当事人才将其打伤。若这属实,那有关方面应就打狗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进行解释说明。就算打死狗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它何以构成犯罪?
而这只狗“价值3.6万元”的鉴定依据也须公开。之前很多地方警方抓获偷狗贼,就因宠物狗实物价值好认定、观赏价值判定没依据而难以处理。
何况据6月20日媒体报道,连云港市开展城区养犬集中整治,禁养22种犬中就有德国牧羊犬。其禁养规定实施了多年。在此情形下,恶犬伤人后警方不处理也未督促主人处理,受害人一方将其打死却被追刑责,其执法逻辑难免背离社会认知。希望当地作出更多案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