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水观镇农民李茂润状告公安行政“不作为”诉讼案,昨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再次开庭并作出一审审结,阆中市公安局因“不作为”一审败诉。 据介绍,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六日,李茂润遭本镇龙家沟村农民、精神病患者郑国杰追打,遍体鳞伤。此后三天中,李继续遭到郑的纠缠,李曾三次到水观镇派出所请求保护,却无人理睬。十九日,郑手持锄禾刀来到李家,李用电话向该所报警,但派出所却未能及时派人前来处置,致使李被迫从二楼跳下,造成右腿多处粉碎性骨折,属八级伤残。 一九九九年九月,李茂润一纸诉状将阆中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三百二十四万元,而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不予受理。 而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应予立案受理,二OOO年三月,阆中市人民法院终于受理此案,并公开开庭审理,但由于缺乏相应法律依据,作出终止诉讼裁定。 后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认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阆中市人民法院昨日依法判定原告胜诉,被告行为违法;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财产损失等项合计金额一万九千七百余元人民币。 |
中国新闻网 2001年9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