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帆
全球关注、日前中国保监会就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重要的一条变化是,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降低至1/3,正如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此前向媒体透露的那样。再结合其他关于资金真实性、控股股东时间约束以及股东分类监管等内容变化来看,征求意见稿意在从源头上查堵保险公司资金及其运用的风险隐患的表达已经跃然纸上。
从宝万之争事件发展脉络及保险资金多年来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痕迹可以看出,整体上险资较好地践行了机构投资者价值投资理念,在资本市场上树立了稳健的投资风格,但个别保险机构受投资端压力和利益追求影响逐渐转向激进投资风格,集中举牌、跨领域跨境并购,引发市场股价波动,少数公司甚至运用杠杆等工具,虚假出资和虚假增资追求快速扩张,严重背弃了“保险保障”的本性,偏离了行业发展所应当坚守的理念,触碰了监管底线,并酝酿金融风险。此次征求意见稿针对险资举牌行为所暴露出的风险点做出了及时的补充。
首先,约束保险公司控制权,弥补治理缺陷。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调降至1/3,有效避免单一股东成为实际控股股东,增加了制衡,以解决保险公司中实际控制股东“一股独大”、“家族控制”的问题,同时,多元化股权投资人的引入不仅可以提升保险公司的治理水平,还将减少滋生内部人控制和大量关联交易机会,也是为个别险资恶意收购上市公司立下“红线”。
其次,对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分类管理,明确做出不同类型股权的比例限制。针对财务类、战略类、控制类股东,分别设立严格的约束标准,设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投资入股行为,确保保险业姓保。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投资人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达到百分之五、百分之十和百分之二十的,应当自交易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在获得许可下才能实现投资参股。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确保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的单纯性和资金的理性,从而更好地贯彻“保险姓保”这一理念。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强化了资本真实性核查。在规范股东出资方面,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不得入股的资金类型,并进一步明确审查标准和监管指标,防范用保险资金通过理财方式自我注资、自我投资、循环使用,确保投资人资金来源的真实合法性;在过程监管和问责方面,除了事前披露、事中追查、事后问责等一系列监管手段,还建立了股权管理全链条审查问责机制,采用公众监督、股东承诺、章程特殊条款、严格问责等措施,有效防范治理风险。
总体而言,征求意见稿本着“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进入保险业”的原则,从资金的真实合法性着手,对保险公司股权结构、比例等环节施以约束,进行穿透性监管,将“保险姓保”这一理念从源头开始贯彻落实,规范行业投资行为重回“来时路”,消除隐患,有效降低市场金融风险。
(责任编辑: 向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