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起严重颠覆“枪支”概念的涉枪案件将何去何从,让我们一起关注它们的后续进展。
据媒体报道,去年9月27日上午,株洲市民叶某在路上被交警拦下,并被发现车座储物箱内藏有一把火柴枪。株洲警方经鉴定,认为该火药枪以火药为动力,具备火药枪的本质特性,应认定为枪支。日前,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叶某提起了公诉。(1月13日《南方都市报》)
新年伊始,又起“枪”声。去年底在北方,天津大妈赵春华气球射击摊的“游戏枪”被认定为枪支,法院也是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判处其3年6个月,颠覆了公众对枪支的概念;现在在南方,株洲又爆出这起“火柴枪也算枪支”的案件,使得枪支的概念再次被颠覆。有刑事法律专家跟评说:“没想到,我小时候还制造过枪支!”
这虽有调侃的成分,但按照株洲“火柴枪案”的认定逻辑,还真是这个结论。想到自己年幼时,我们小一点的孩子造不来火柴枪,看到大孩子玩,馋得眼珠子都要掉出来,热心的邻居大叔一下子造了10多把火柴枪分发给我们。若此事发生在现在的株洲,依上述案件的认定逻辑,大叔的麻烦可就大了,那可是制造火药发射枪10来支的严重犯罪,依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非法制造火药发射的非制式枪支5支以上,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轻刑也是有期徒刑10年;而非法持有枪支罪还只是枪支犯罪中的轻罪,最重也只有7年!
若真的对邻居大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其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人们一定会感到这样的处理太荒谬———不靠谱的事情放大了一看,就更清楚它的荒谬性了!逻辑学上,假设某命题成立,从该命题往下推,即推衍出十分荒谬的结论,从而认为假设命题也不成立,这种论证方法叫反证法,数学上也是可以运用的。我认为,这不过是文学上“夸张”修辞格在科学领域的应用罢了。我通过“帮孩子们制造火柴枪成立非法制造枪支罪,数量太大可判处死刑”的荒谬性,来反证“持有火柴枪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命题也不能成立,不知株洲“火柴枪案”的办案人员是否接受我的这种论证?
我们常说,执法不能背离常识,作为制裁最为严厉的刑事执法更应如此。当一起案件被爆出明显违背常识时,我们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就应该多问几个为什么,多思考问题的症结所在。若认为自己的执法没有问题,是公众的理解出了偏差,就应该多作回应和引导。
此前媒体报道,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回应,“据刑法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在缺乏辨别能力的情况下,市民不要在网上或其他市场购买类似枪支。”该回应似乎在说:你弄不清楚网络上销售的枪形物是什么,就不要买来持有;买来持有,只要鉴定为枪支,就涉嫌枪支犯罪了。而按照刑法要求,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明知是枪支而持有”,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成立该罪。当南都记者进一步追问时,该检察官不再回应了,着实令人遗憾。
其实,该案已起诉到法院,证据已经固定,办案单位披露“火柴枪认定为枪支”的一些细节,不会妨碍案件办理,反而能消弭公众的焦虑和不安,很有必要。例如这样一些问题即有必要回应:该火柴枪是只能打出响声,还是也能发射子弹;若能发射子弹,能发射什么样的子弹;若其发射力较强,能否“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该火柴枪的源头如何,等等。
假如实际情况是,该“火柴枪”的杀伤力真的很强,“足以致人伤亡”,达到了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标准,虽然给叶某定罪因要考虑主观要件仍值得商榷,但至少应提醒人们,社会上有一种借“火柴枪”之名行制售“真枪”之实的情形存在,让公众警觉;另外也应通报追根寻源,查处打击该“枪支”制造窝点和经销场所的情形,而不能只打击末端的持有者。
另外,从网络上随新闻所附图片来看,那把“火柴枪”很像早些时候农村常见的那种以自行车链条、铁丝和橡皮筋制成,用火柴头上的火药打出声响的玩具。这种“火柴枪”搁在任何公共场所,都不会让人将其与“枪支”联系起来,对持有这种玩具枪按真枪监管,对常识的颠覆是巨大的。此前,关于枪支的认定标准应由谁制定和应制定怎么样的标准,我已经撰文谈了看法,不再赘述。现在我特想提到的一点是,我们司法机关管控枪支的能力总是有限的,“假作真时真亦假”,将“玩具枪”同真枪一样进行管控,一定会大大弱化对真枪的监管;当我们把更多的精力都放在打击玩具枪的时候,当执法执不过来的时候,真枪有可能乘机泛滥,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枪支”应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状物。这个概念不应一再被突破。接下来,“株洲叶某案”要进行一审,“天津大妈案”要进行二审,这两起严重颠覆“枪支”概念的涉枪案件将何去何从,让我们一起关注它们的后续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