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回家让父母把自己告上法庭,道德入法让司法机关面临“两难”境地
记者近日在采访中得知河北唐山李新(化名)的一段遭遇,让人觉得既心酸又无奈。
在异地工作的李新,已经两年多没能回家看望父母了。为了能回家看一眼,他不惜主动要求父母把自己告上法庭,成为被告,最终拿着法院的判决才请了假、回了家、看了爹妈。
父母与子对簿公堂
李新是家中的独子,大学毕业后,他在距离老家千里之外的浙江某地一家外企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由于是外企,公司里很多规定都很有自己国家的特色,比如,休假是按照其国内的法定假期来安排。
这让李新很为难。由于当地到老家之间的交通还没有那么方便,路上单程就要花掉20多个小时,而公司又有很严格的请假制度,工作强度也很大,根本没办法长时间离岗,李新又不想丢了这份工作,就只能先放弃回家探亲。
但是,时间越久,工作越忙,请假也越难。李新自己也没有想到,在随后的两年多时间里,他没能有机会回家看父母。而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且行动不便,如果让他们长途跋涉20多个小时来看儿子,显然也有心无力。
总不能为了看父母就丢了来之不易的工作啊?一时之间,李新陷入了纠结。此时,他无意中得知,2013年实施的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常回家看看”入法了!
李新看到了一丝希望,他觉得既然这是法律的规定,那自己就有了法定回家看父母的义务。想来想去,他只得采取了一个“下策”,让父母去法院告自己,到时候,就可以拿着生效的判决去公司请假,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这种法定事由就可以拿到假期。
虽然很不情愿跟自己的儿子对簿公堂,但是最终思儿心切的老两口还是咬牙递交了一纸诉状,把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儿子履行法定义务,回家看望自己。最终,法院判决李新每年应该回家看望父母不少于五天。拿到判决后,李新立刻向公司提出休假申请,最终如愿以偿。
案子难判更难执行
“这案子案情简单但其实很不好判。”唐山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法官李国彪是当时主审这起官司的法官。直至今日,回想起这个案子的审理过程,他仍颇多感慨。“‘常回家看看’,到底什么是‘常’?该判多长时间看一次?如何认定没有进行精神赡养?这个标准各地的掌握完全不一样,整个国家层面也并没有任何明确的标准,所以判决结果也是五花八门。有的判一年回去看几天,有的判半年至少回去看一次。”
而更大的问题是,判了之后如何执行,法院的执行部门看到这样的判决深感头大。
李国彪告诉记者审理的另外一起类似案件,也是父母状告子女,要求定期回家探望,但是由于双方感情并不融洽,子女又在外地,执行效果就非常不好,赢了官司的父母也依旧无法见到他们,而执行法官又不可能奔赴外地强行带人回来履行判决。正因为如此,记者了解到,鉴于此类案件的执行难度很大,很多地方法院不得不内部达成共识,不让再判决此类案件,而是尽可能地通过诉前调解来解决问题。
在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胡宏伟看来,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律解决这个问题一直效果不佳的根本原因。“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或者说是最起码的道德。道德入法,往往会出现执行问题,特别是在缺乏必要判定标准和量化指标时,法律的执行效果肯定会打折扣,出现具体诉讼时,常常不好判也不好执行。”
完善精神慰藉标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1996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已经明确,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人精神慰藉的义务。但是,精神慰藉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却一直都没有清晰界定,这也导致老年人关于精神慰藉的诉求常常遭遇困境。2013年7月1日,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对于“常回家看看”入法,社会评价褒贬不一,期望高低不同。
那么,实践中易沦为一纸空文的“常回家看看”为何还要写入法律呢?
“‘常回家看看’入法不是‘一时兴起’,而是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长期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落实子女对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服务的必然结果。”胡宏伟解释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开始由熟人社会进入半熟人社会,传统的社会道德传播方式和教育方式无法有效发挥作用,有必要在部分问题上选择法律规范对道德进行托底。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出“常回家看看”,本质上是对老年人享有精神慰藉权利内容的解释。
他同时指出,“常回家看看”应当坚持和完善。通过法律来解决道德问题,实际上,更多是看重法律的导向意义,“常回家看看”的意义正在于此。另外,他建议,未来我国可以借鉴部分欧洲国家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判断和衡量赡养人精神慰藉义务的标准。“该法条如果执行得好,法律会强化道德、支撑道德。”胡宏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