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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作弊被发现后跳楼 老师应该负责任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21  来源:凤凰网
核心提示:据藤县县委宣传部发布的情况通报显示,15时35分,该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县第五中学后面发现一名女子倒在地上。经初步

据藤县县委宣传部发布的情况通报显示,15时35分,该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县第五中学后面发现一名女子倒在地上。经初步了解,该女学生为县五中2014级学生,当天下午在四楼考场参加考试。因其利用手机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并要求交出手机,该女学生配合交出手机后继续在考场内考试。

通报称,十多分钟后,该女学生要求上卫生间,但几分钟后还没有回来,监考老师到卫生间查找未发现该女学生,在其座位发现了一张具有轻生念头的字条。目前,该女学生经抢救无效死亡。有关部门对家属进行安抚,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一份网络流传的女生在考场留下的字条显示,“其实,有这个念头已经很久了,我不想学,唯一的梦想就是做一个厨子,希望我下辈子能实现。将我还能用的器官捐了吧,算是做最后一件好事!”不过,针对这张字条真实性,藤县教育局工作人员未正面回应。(新闻来源:澎湃新闻)

老师应该负责任吗?

行为人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结合本事件,学生考试作弊是违反学校考试纪律的行为,老师发现予以制止、批评、没收作弊工具等处理方式是维护考场纪律的正当行为,如果不存在严重侮辱、体罚学生的情节,对学生的自杀不负有责任。此外,如果传言中的“遗言纸条”属实,该学生由于长期心理压抑产生轻生想法,则进一步证明该生自杀与老师的批评行为无因果关系,老师不需要负责任。但是,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人身损害,校方一般是要承担责任的,只有其能够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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