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90天后进行合规,但警方的做法仍有问题
为何迟迟未对受伤女游客@琳哒是我(以下简称琳哒)进行伤情鉴定,当地警方是这样回应的: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4.2.2条的规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
为什么要在90天后作出呢?微博用户“法医秦明”指出,这是因为重伤评定的标准是容貌毁损、功能障碍、危及生命。个体差异会导致同样损伤而结局不同。对于容貌毁损的程度究竟如何,要伤情稳定后的情况,才能判断是轻伤还是重伤。
90天后进行伤情鉴定的做法合规,但不代表当地警方的做法没问题。第一,按照《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18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而琳哒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前多次商量,民警都不给开具委托书。而没有委托书,就没法进行伤情鉴定,警方此举涉嫌违规。
第二,民警告诉琳哒伤情鉴定3个月后做,是为了保证鉴定结果准确。不过,按照《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19条):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可见,“伤情稳定”是是否进行伤情鉴定的依据,90天并非“硬杠杠”。实际上,琳哒发布微博后,当地警方立即改变了态度——“不仅表示可以做伤情鉴定,还要把法医带到我家里来,给我做伤情鉴定”。
为何警方发布了通报,公众依然质疑难平?
在此次事件中,当地警方的反应速度很快,1月24日晚琳哒发布微博,25日中午警方的通报就出来了。然而,这份通报不仅没有平息质疑,反而让质疑升温。原因何在?
首先,警方的解释工作不到位。公众不仅想要知道警方做了什么,还要知道有何依据,以及依据是否合理。90天后进行鉴定的原因,警方推给了“规定”,而在案件引发关注后,这个“规定”又被警方随意放弃。这就让很多人怀疑当地警方在推诿拖延,甚至背后有内幕交易。
更重要的是,警方通报并未让人们减轻焦虑。在一个烧烤摊,两拨人酒后打架斗殴,有人受伤,全国每天都在发生,没有多少人会在意。
这个案件之所以引发全国关注,是因为琳哒描述的事实太过恐怖:她和朋友在吃饭,有人学他们说话,还破口大骂,她和朋友只是问了问对方。结果,十二三人冲进屋子,对他们一顿暴打,还用砸碎的啤酒瓶划她的脸,逼她对着视频承认是自己从楼上摔的,不然就把她拖到山上去埋了。打完之后,这些人还把钱包、手机等都拿走了。如果琳哒所述属实,在普通人看来,这样的人不进监狱,天理难容。
然而,琳哒说的是不是事实;抢手机钱包,是不是抢劫;打人者是不是寻衅滋事罪,,被控制的涉案者采用何种控制措施;参与殴打的十二三人是否全都被控制,是否都能受到应有的制裁……这些最能缓解公众焦虑,也是警方可以回答的问题,通报中通通没有回答。案情简单,时间过了2个月,这些问题没一个有清晰的答案,警方办案的诚意和能力受到质疑,在情理之中。
公众质疑的背后,是担心伤人者被轻纵
公众之所以关注案件的进展,质疑警方的通报,是担心伤人者被轻纵,而这种担心并非毫无依据。
首先,有法律人士指出,如果琳哒所说属实,这些人完全可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进行抓捕。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该罪不以造成伤害(轻伤以上)为前提。地方政府对这个罪名并不陌生,不过当地警方依然在等90天之后的伤情鉴定结果,这自然让公众担心打人者会逍遥法外。
其次,在我国,伤情鉴定的结果,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然而,我国伤情鉴定仍存在不少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刊文指出,当事人多次申请重新鉴定,往往会出现多份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如对同样的伤情,一家鉴定机构鉴定为构成轻伤,另一家鉴定机构认为够不上轻伤,或者有的鉴定结论为重伤,有的鉴定结论为轻伤。2015年,河南鹿邑警方还曾曝出过多份伤情鉴定造假,警方的假鉴定,让被打男子反而变打人者,不仅户口被注销,还被网上追逃。
再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的和解占刑事和解的比重很高。有学者指出,虽然刑事和解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但也有一些弊端,如经济和解为主,缺乏制度约束,和解标准随意。结果,有的刑事和解沦为赤裸裸的讨价还价交易,有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为逃脱法律制裁,不惜采用各种手段甚至通过违法途径“说服”被害人谅解;有的被害人则把刑事和解作为脱贫致富的机遇,要求天价赔偿。
琳哒曾在微博中写道,“如果2月11日之后我消失了,那么我一定在丽江被别人打死了”,这表明她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信心不足。因此,丽江打人毁容事件的处理,唯有更透明公开,才能打消受害者和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对暴力伤害不能唯结果论,日韩的“暴行罪”值得借鉴
25日晚些时候,一些所谓的“丽江打人事件真相”贴在网上流传,大意是被打者也不是什么好人,她们骂丽江黑,骂丽江人,本地人忍无可忍才出手教训了他们,并且也受了伤。
网贴的内容是否为真先放在一边,真正让人担心的,是这些年轻人使用暴力时毫不在乎的心态。
南开大学教授郑泽善认为,我国刑法对暴力攻击他人行为的处罚门槛很高。现实生活中,虽然有不少令人难以容忍的施暴行为,由于伤害结果没有达到轻伤,就无法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暴力行为的非犯罪化,客观上容易导致国民形成“暴力不是罪,只有造成严重伤害的才是犯罪”,“暴力是一种被容忍的恶”的意识。结果,很多人使用暴力肆无忌惮,以故意伤害罪告终。
他认为,大多数国家都有“暴行罪”(殴打罪)值得我国借鉴。所谓暴行罪是指,只要对行为人对被害人行使有形力,就可能构成暴行罪;行为人以伤害故意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 没有造成伤害,也会构成暴行罪;当出现具体的伤害结果时则以伤害罪论处。
借鉴国外的“暴行罪”,并不是提倡严刑峻法,相反,是为了解决我国刑罚结构“厉而不严”的问题(刑罚总体较为严厉,重刑、死刑罪名较多,但划入犯罪的行为类型比国际通行的类型少),向国际上“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靠拢,对暴力犯罪“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