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对当事人回归社会“帮扶义务”,还应当摆脱个案的“特事特办”色彩,形成一种制度上的全面“助力”。
蒙冤入狱的日子固然煎熬,回归社会的道路亦不平坦。
被关14年冤狱后的钱仁凤,谈了恋爱,只想踏实生活。然而,“除了亲人,她几乎没有朋友”的现状,还有“每个人都有目标和方向,只有我不知道该怎么办”的感叹,也映射出离开监狱大门、重新融入社会的艰难。
这种窘况,其实并非个案孤例。曾是“冤案平反”标志性符号的赵作海,入狱11年后无罪释放,虽然拿到了65万元的国家赔偿金,但经历了亲人偷取、投资失败等,短短5年便所剩无几,又没有生活来源。幸得商丘市中院安排了一份抄水表工作,月收入1800元,并提供免费住房,两口子方得糊口谋生。
客观而言,一些人出狱后的生活困境,也与个人的认识、判断、性格等局限不无关系,但根子还是出在“冤狱”上。对当事人而言,这一段蒙冤入狱的不幸遭遇,给他们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不仅是生理上的,也是心理上的,决非一朝一夕所能消除;多年被隔绝于社会,他们被新时代远远甩开,从扭曲的过去到迷茫的现在,再到暗淡的未来,纽带早已撕裂,又何谈轻易弥合。
对蒙冤入狱者,需要依法给付国家赔偿金,但赔偿本身并不代表国家“义务”的终结。毕竟,赔偿金只是对当事人因政法机关的过错而失去人身自由的价值体现,并没有对当事人回归社会的“成本”估价。所以,在依法进行国家赔偿之后,有关部门还须继续跟进做好工作,而不应不闻不问,任其自生自灭。
借鉴西方国家的有关做法,有关“后续”工作,既应包括对当事人的定期体检,也包括专业人员的心理疏导,既应包括就业技能的强化培训,也包括工作岗位的推荐提供。与此同时,也应加强政策引导,欢迎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帮扶”,共同迎接这个特殊群体的“回归”。
从长远看,这种对当事人回归社会“帮扶义务”,还应当摆脱个案的“特事特办”色彩,形成一种制度上的全面“助力”。通过《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修改,明确赔偿义务机关的救济职责、帮助方式等,将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法治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