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消息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改革试行办法》,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从2017年4月份起,将自治区规定的85个病种和32个日间手术病种共117个病种,在兴安盟3家三级医院和20家二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全面推开,实行按病种付费。这也意味着,兴安盟在全区率先推开按病种付费改革工作。
据了解,具体做法为:统筹区内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部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标准执行。统筹区内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下降10%以上制定,采取“四步走”的策略对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定额标准进行测算确定,包括要求兴安盟20家二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近三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统计上报所能开展的病种的例数、总医疗费用、平均医疗费用。兴安盟医保局抽派专人负责,对117个病种中统筹地区内开展例数居多的常见病种入手,从大数据库中调取数据,分别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两方面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后,和各二级定点医院上报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和自治区确定的三级医院按病种付费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并结合病种临床路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以及政策调整等因素,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下降10%确定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标准。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标准初步确定后,兴安盟医保局将标准反馈给部分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并深入部分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实地调研。在进行了大量数据分析、前期调研和广泛征求定点医疗机构意见的基础上,选择有代表性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谈判协商。
实行按病种付费后,按病种结算范围内的住院患者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定点医院只能按照病种定额或低于定额收取费用,住院患者个人应负担的费用依据医疗保险待遇政策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计算,由住院患者个人支付给定点医院。实际发生费用超出病种定额的,超出部分由定点医院承担。为防范因病种付费而降低医疗服务质量、推诿拒收患者、增加个人负担、虚报服务量等情况的发生,将住转院标准管理、按临床路径管理、按分级诊疗制度管理等要求,完善到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协议办法中,以确保按病种付费患者的医疗服务质量。(记者张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