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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渝严重污染环境量刑半年起 主动修复减轻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05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渝严重污染环境量刑半年起 主动修复减轻处罚人民网重庆6月4日电(刘政宁)为推进量刑规范化,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在6月

原标题:渝严重污染环境量刑半年起 主动修复减轻处罚

人民网重庆6月4日电(刘政宁)为推进量刑规范化,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今日正式发布《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6月30日起,重庆范围内的18种“严重污染环境”情形,除了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外,其余的都以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作为量刑起点。

“过去几年,随着对污染环境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全市法院审理的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中伟透露,经过调研发现,部分污染环境罪案件在实体裁判方面存在量刑标准和尺度方面的差异。其原因除了不同法官对污染环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存在认识差异外,主要原因是刑法及司法解释对该类犯罪的具体量刑标准没有进一步细化。

“目前,重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后果特别严重需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很少。”王中伟说,为此,《实施细则》主要针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犯罪情形,旨在为法院裁判案件提供更明确、更实用的量刑指引和参考。

按情形不同分别明确量刑起点

王中伟表示,司法解释规定了十八种“严重污染环境”的入罪情形,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在六个月至三年之间,如何确定量刑起点并没有明确。

《实施细则》规定,除了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以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确定量刑起点之外,其他的都以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作为量刑起点。

对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重庆以危险废物的重量为标准确定量刑起点,对于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的污染物的,以浓度作为标准确定量刑起点。由于铅、汞、镉、铬、砷、铊、锑等一类重金属和镍、铜、锌、银、钒、锰、钴二类重金属的毒害性程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倍数的确定上也有所区别。

同时,对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以面积作为标准确定量刑起点。对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的,以立方数或者株数作为标准确定量刑起点。对致使群众疏散、转移以及致人人身损害的,以人数作为标准确定量刑起点。行为人具有《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两项以上情形的,以其中较重行为的量刑结果为起点,同时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叠加。

主动实施生态修复可减轻处罚

王中伟说,为了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试验区的特殊保护,《实施细则》还规定在这些特殊保护区域实施环境犯罪的,增加10%的刑期。曾因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因其主观恶性较大,也增加10%的刑期。

对于罚金,《实施细则》对也予以了规范。所有犯罪情形均应参考污染环境违法所得判处罚金,对自然人判处罚金的,罚金数额为一万元以上,对单位判处罚金的,罚金数额为十万元以上。

同时,《实施细则》还规定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破坏生态环境的程度等全部犯罪事实,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主观恶性小,情节较轻,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环境,且系初犯,依法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可以判处拘役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实施细则》在体现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也强调鼓励行为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积极赔偿,防止损失扩大。一方面规定如果不积极实施生态环境修复行为,一般不适用缓刑。另一方面又规定对于退赃、自愿缴纳罚金及生态修复费用、自愿采取补植、增殖放流、义务劳动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综合考虑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对生态环境的修复程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附:十八类“严重污染环境”情形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5、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责编:陈易、张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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