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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法治频道:谁来查办刑讯逼供?刑诉法修改争议仍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25  来源:联合早报
核心提示:监察体制改革以后,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由谁来侦查,一直存在争议。10月22日,《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

监察体制改革以后,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由谁来侦查,一直存在争议。10月22日,《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三审。草案三审稿延续一审稿、二审稿的思路,保留了检察院对刑讯逼供等犯罪的侦查权,但犯罪主体限定为司法工作人员。

接受采访的学者认为,此举符合国情也符合学界的期待。也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呼吁,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刑讯逼供等犯罪,也应由检察院侦查。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被认为是近年来一项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改革以后,过去由检察机关行使的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能已整合至各级监察委员会。2018年3月20日通过的《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为了与《监察法》衔接,《刑事诉讼法》在2018年上半年启动修改,修正草案于4月底首次提请审议。

草案一审稿删去了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使侦查权的规定,同时明确:“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财新记者注意到,草案二审稿及三审稿均维持了这一写法,未作改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曾向财新记者表示,这一修改符合学界对国家权力配置的合理期待。“我认为监察委员会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是它的管辖范围,而渎职侵权案件最好继续由检察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从草案来看,是保留了一部分对于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彭新林认为,监察委调查的对象是个人,而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对象是机关单位,二者性质不同。而且检察机关对司法活动情况较为熟悉,因此由检察院对刑讯逼供等进行立案侦查是更符合国情的制度安排。

10月24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中,有与会人员建议对这一条款再作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致公党中央副主席吕彩霞表示,监察机关调查人员是否属于司法人员,是有争议的。为了明确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建议该条款的犯罪主体增加规定“调查人员”,另外把“可以”改为“应当”,避免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职责不清的问题。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淮北市人民医院医生任千里对此表示赞同。他说,很多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司法工作人员”后面加上“监察工作人员”。“我也是这种意见,我也认为应该对监察工作人员的权力进行一些监督,这样才能保证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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