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高法的民事判决书。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年汽车反诉亿佳合胜诉
在刑案陷入僵局的同时,民事官司经历了三级四个法院,这起刑民交织的案件迄今已历时近7年。
2012年,邹籍锋的合伙人起诉青年汽车,认为庞青年在签订合同前未能及时告知收购事实,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返还2亿定金。2013年,庞青年反诉亿佳合,称因其资金支付不及时,导致收购失败,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相关材料显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受理,因管辖权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移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案件。
2016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浙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庞青年退回1亿元定金。双方均不服,双方于2016年上半年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对庞青年与亿佳合的合同纠纷进行二审公开审理。二审中,青年汽车认为,按照《合作协议》,各方履行义务的顺序应为亿佳合支付23亿元后,青年汽车将该笔资金用于收购相关项目,收购成功后再在鄂尔多斯市设立企业生产萨博品牌汽车,政府也才能将7亿吨煤炭资源转移配置给亿佳合。据此,在23亿元款项的支付上,亿佳合并不存在所谓的抗辩权。
青年汽车称,虽然收购萨博未成功,但已获得了萨博凤凰平台技术,并与鄂尔多斯市政府重新签订了投资协议,该市政府仍承诺原先的煤炭资源配置待遇不变。
青年汽车还认为,亿佳合没有履行支付23亿元款项义务,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不仅导致收购萨博汽车公司的股权没有成功,而且导致无法将萨博汽车项目落户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基地,亿佳合无权请求返还2亿元定金。
2018年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终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在履约中,亿佳合以庞青年对外收购无成功迹象为由,一直未予支付款项,有违双方的约定,应依照定金罚则承担责任,2亿元定金归庞青年旗下公司所有,不返还给亿佳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