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造假风波引发“学术圈大地震”背离科研道德的行为冲击公众信任
行业自查难以遏制学术不端行为
● 近年来,在评价体系以量化为主的科技界,拼凑和抄袭论文的现象不断发生。从“汉芯一号”造假案,到107篇论文涉嫌同行评议造假被一次性撤销,再到论文实验数据无法重复而主动撤稿,这些背离基本科研道德的行为,一次次冲击着公众的信任
● 此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报了一批学术不端的典型案例,主要包括提供虚假审稿意见,操控同行评议过程;通过第三方在网上买卖论文,隐瞒身份申报基金项目;盗用他人研究成果申报基金项目,申请书信息严重造假等
● 学术不端行为屡屡发生的重要原因是违规成本过低。目前,规制学术不端行为主要依据部门规章进行行业自查,难以真正震慑学术不端行为。事实上,我国科研项目的成果产出与财政经费调拨有密切关系,学术不端不仅是作风问题、职业道德问题,更是严肃的法律问题。部门规章之外应该有上位法的约束,细化法律规范,填补规则盲区,并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 本报记者 王阳
11月29日,网传首都医科大学校长饶毅实名举报3位学者,又一次将学术造假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后饶毅回复称:“没有发出,有过草稿。”
此前10多天,有关南开大学校长、中国工程院院士曹雪涛的学术争议事件,也引发了“学术圈大地震”。随后,教育部新闻发言人表示,称已经关注到相关问题,正调查了解情况,暂不下结论。
“关于学术诚信问题,在科学技术普及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中都有抽象地涉及。目前,规制学术不端行为主要依据教育部、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有法律人士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些部门规章的出台为规范学术行为、推动科技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些部门规章更多的是为各高校和研究院制定学术诚信监督管理办法提供依据,缺乏统一、明确的监督办法和惩处机制,且立法层级较低,处罚力度不足。解决学术不端问题,前提是要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对此,国家层面应尽快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
学术不端频频发生
防治机制尚待建立
今年11月29日上午,一张截图在网上流传,内容为饶毅实名举报国内3位学者学术造假。目前,饶毅是首都医科大学校长、北京大学终身讲席教授。
这封流传的举报信中提及的第一件事,涉及武汉大学教授李红良:2017年,李红良在影响因子为30的《自然·医学》上发表了4篇文章,被武汉大学“千人计划”特聘专家霍文哲举报,称其中有两篇论文涉嫌造假。
据武汉大学官网信息,李红良现担任武汉大学基础医学院院长、动物实验中心主任、心血管病研究所副所长、中南医院医学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是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科技部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
2018年1月29日,武汉大学官方微博发布了《关于李红良团队被举报学术不端的调查意见》,认为李红良团队被举报的相关内容不存在学术造假,“但在论文撰写过程中存在个别疏漏”。
举报信中提到的第二位当事人为中科院院士裴钢。信中称,裴钢于1999年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经费发表的论文《五跨膜结构域足以作为G蛋白偶联受体:功能性五跨膜结构域趋化因子受体》,其中3张图不真实,存在造假嫌疑。
裴钢曾先后担任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院长、同济大学校长,1999年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现为中国细胞生物学会理事长。
此外,今年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耿美玉研究员作为通讯作者,发表的宣称可治疗小鼠阿尔茨海默症的论文,也被指数张图片存在造假。
而在有关曹雪涛的这起学术争议事件中,有专家对以曹雪涛为通讯作者、共同通讯作者或合作者的300多篇论文进行核查,检索到图像异常的论文已超过60篇。目前,已有7篇论文的作者针对质疑进行了回应,其中3篇论文作者承认存在图像误用,4篇论文作者通过原始图像进行说明。
科学研究是推动社会不断前进的动力源泉,但是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学术不端行为,不仅违背了追求真理的科学精神,也使我国科学研究工作陷入一场诚信危机之中,学术诚信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
此前,社科院发布的2018版《反腐倡廉蓝皮书》中,曾收集了64个学术不端的典型案例。其中,“汉芯一号”造假事件令人瞠目结舌。
据媒体报道,2003年2月,由众多知名院士组成的鉴定专家组一致评定,上海“汉芯一号”及其相关设计和应用开发平台,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是中国芯片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但剧情于2006年发生反转,真相竟然是陈进等人买来摩托罗拉芯片,将标志磨去,直接刻上“汉芯”字样,对外宣称系自主研发的高科技产品。
采访中,北京律师肖东平分析认为,学术不端行为具有专业性、隐蔽性等特点,传统的道德、教育等防范策略与手段的效果已不明显,必须采用法律、经济等综合措施加以防治,逐步形成以法律规制为主、多手段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机制。
学术造假成本过低
利益驱使铤而走险
近年来,在评价体系以量化为主的科技界,拼凑和抄袭论文的现象不断发生。从“汉芯一号”造假案,到107篇论文涉嫌同行评议造假被一次性撤销,再到论文中的实验数据无法重复而主动撤稿,这些背离基本科研道德的行为,一次次冲击着公众的信任。
有专家用两个“史无前例”描述了当前我国科研诚信的现状,一是随着社会整体大环境的急功近利倾向与道德水准滑坡,拥有各种学术头衔带来的利益,与学术不端行为低风险之间的反差,导致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的涉及面之广、严重程度史无前例;二是由于国家科技投入大幅增加,以及互联网自媒体传播广、速度快等特点,人们对科研诚信的关注史无前例。
此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报了一批学术不端的典型案例,主要包括提供虚假审稿意见,操控同行评议过程;通过第三方在网上买卖论文,隐瞒身份申报基金项目;盗用他人研究成果申报基金项目,申请书信息严重造假等情况。
仅2015年,四大国际出版集团便先后撤销中国作者论文117篇,引发舆论哗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重点调查其中28篇与科学基金项目相关的论文时发现,这些论文全部是委托第三方投稿。
有业内人士透露,国内对英文论文以及国外知名SCI杂志,并没有相应的核查机制。国内很多学术出版物发现这一漏洞后,纷纷和国外学术杂志进行合作。而国内高校或研究院的论文一般由行政人员统计,大多数行政人员无法审核这些自然科学领域的英文论文,这也使得一些学术不端人员有了赌一把的心理。
此外,学术造假发生的原因,还有巨大的经济利益。在我国,国家级基金和项目经费就是许多学术不端人员觊觎的一块蛋糕。
据知情人透露,假如一篇国家自然科技基金资助的论文,可获得资助78万元,扣除服务费30万元,再加上中介公司的返点,作者可以从中获利50万元左右。于是,有的国外SCI杂志通过中介公司向有需求的中国学者出售版面,而中国学者则购买枪手写的论文并在杂志上刊发,然后以此作为国家级资助项目的成果,或以此申请国家级资助项目。
有的学术期刊和中介公司、枪手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一方面,部分编辑和审稿人唯利是图,对翻转、复制的图片睁一眼闭一眼。另一个方面,就是造假的成本过于低廉,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
有知情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中国的各项国家级资助基金,特别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都是中介公司关注的目标。有些中介公司还可以帮中国学者量身定制项目,骗取国家的经费。“服务流程是先做方案,选好标书设计方向,根据方案做预实验,最后根据预实验结果拼凑、抄袭或杜撰出几篇论文,找几家英文SCI杂志发表。一般服务收费在20万至30万元不等,并根据申报的标的金额相应调整,省市级项目收费只有2万至3万元。”
公开数据显示,2018年9月至11月,中国学者发文量排名前39位的英文SCI杂志,在这3个月内总共刊发了中国学者62000多篇论文。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胡建认为,学术研究是一切实践的基础。如果中国的学术论文只能复制粘贴,那么中国失去的不仅仅是纳税人的巨额血汗钱,还有科学和技术的主动权和话语权。“由纳税人所形成的政府科研资金,它的规章制度、项目评审,要能真正促进中国自然科学的研究和进步,而不能成为一些人牟利的手段。”
亟须完善法律规范
依法处理学术不端
学术不端是高校、研究机构的“毒瘤”,严重腐蚀我国科研和教育事业,侵害原创精神和原创能力。然而,由于学术不端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行为主体所从事的多是本专业领域较为前沿或深入的研究,不仅所采用的方式和手段有极强的专业性,同时用各种文字上的方法加以巧妙地掩盖、隐藏,往往短时期内难以被公众所发现和揭露。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相关资料得知,早在2013年1月,教育部制订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便开始实施,这是首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部门规章,明确界定了学位论文造假行为和对各行为责任主体的处罚。
2015年11月,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联合印发《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的通知,显示出我国科技界严厉打击学术不端行为的决心和力度。
2016年6月,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除了确定7种学术不端行为范围外,还确定了5种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针对我国科研诚信建设整体上存在的短板和薄弱环节提出解决方案,其中就包括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尽管国家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但学术不端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2019年以来,学术不端事件仍然频发。2019年3月,云南财经大学一副教授在网上反映自己的科研基金申请论文被湖南大学研究生刘梦洁抄袭,大段引用于硕士论文。随后,刘梦洁被取消硕士学位,其导师被取消导师资格,调离教学岗位。
看似完备、严格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一再出台,为何无法遏制愈演愈烈的学术不端行为?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胡功群介绍说,对于严重违反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相关机构在实践中却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能不惩罚就不惩罚,能不开除就不开除,能行政处罚绝不刑事制裁。
“通报批评、撤销职务、追回经费成为处罚科研不端行为的标准,连开除都甚少采取,鲜有采用刑事手段来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案例。同样是学术造假、骗取巨额研究经费的行为,韩国黄禹锡案中的当事人不仅受到行政处罚,而且还受到了刑事制裁,而涉及上亿元国家科研经费流失的陈进,仅仅是撤销行政职务、撤销相关荣誉、追回相应拨款和经费,并没有受到任何法律追究。”胡功群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郭泽强坦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教学科研人员联系最为紧密,也是最容易发现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但事实上,即使发现科研人员存在违反科研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行为,也往往持有一种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因此,相当多的科研不端行为,是在媒体曝光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后,相关单位才不得已对其行为进行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屡屡发生的重要原因,就是违规成本过低。目前规章制度仍然是行政手段,行业自查是主要方式,难以真正震慑学术不端行为。”郭泽强认为,事实上,由于我国科研项目的论文发表、学术成果与经费调拨有密切关系,学术不端实际上已经涉嫌经济犯罪。因此,学术不端不仅是一个作风问题、职业道德问题,更应该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部门规章之外应该有一个上位法的约束,细化法律规范,填补规则盲区,并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