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的2016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1月5日推出。此次入选的十个刑事案件均为本报2016年所报道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公众关注度高、案情疑难复杂、审理难度大,或是审判结果具有重大突破或借鉴作用的刑事案件。
这十大案件分别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令计划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滥用职权案,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颠覆国家政权案,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贾敬龙故意杀人案,福喜公司食品案,单县高考志愿篡改案,全国最大网络贩卖野生动物案。
这十大刑事案件的评选,对2016年度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审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了一次全面、认真的梳理,展示了人民法院在过去一年中,通过依法审理刑事案件惩治犯罪、保障人权,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所作出的贡献。
应人民法院报邀请,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卢建平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为这十大案件作了精彩点评,进一步阐释了这十大案件的典型意义及重大影响。
1
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
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因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被执行死刑。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该案,并于2016年6月6日决定提审。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卢建平:无论从哪个角度说,聂案都应该成为2016年度最引人关注的案件。首先是因为其时间跨度之长,从执行死刑到改判无罪其中间隔超过了21年!二是其过程之离奇,因为2005年王书金的自认其罪,使得康某某被害一案可能出现“一命两凶”,从而使聂案的申诉有了重大转机;三是其过程之曲折,在聂树斌家人不懈努力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之后,2014年该案由最高法指定山东高院复查,山东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并专为此案举行了前所未有的听证会,最后建议最高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最高法对山东高院的复查意见进行审查后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并指定最高法二巡审理。巡回法庭对于本案的审理虽然没有公开开庭,但贯彻了全面审理原则,最终作出改判;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本案是疑罪从无的典范。聂案案发时间长、证据灭失多,查清事实和证据的难度极大,在案件复查过程中存在多种不同意见与观点。从公布的现有证据来看,认定聂树斌犯罪的证据既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坚持“疑罪从无”改判无罪,无疑为未来的司法活动提供了准则和标杆。而由聂案平反所引发的异地复查、复查听证、全面审理等制度创新,又会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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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计划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滥用职权案
2016年7月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滥用职权罪三罪并罚,对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原部长令计划宣判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官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原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原部长的令计划,是继周永康之后又一位落马的高层官员,显示出中共中央与党内腐败斗争到底的坚定决心。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及时修订《巡视工作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出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治党管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力执行《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一方面,本案的审判彰显了党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党的执政理念,将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尤其是法律的框架下,一切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将反腐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不仅是对党内腐败的高压打击,维护党员干部的清廉、正直形象,更有利于公众对反腐工作的内心认可与支持;另一方面,高级别官员的落马也践行了法治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令计划利用职权为家人及利益团体谋取私利、拉帮结派、权色交易、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利益等行为,并没有因为其位高权重而被姑息,相反,法律面前没有特权,这一洪亮的警钟时刻警示着国家公职人员廉洁自律、忠于职守,牢记国家和人民的期望,不辱使命。
3
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2016年10月9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被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卢建平:白恩培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这是终身监禁第一案。白恩培受贿2.5亿元,同时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最新规定,考虑本案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为此判决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终身监禁的规定,可谓立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典范。首先是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同时综合考虑贪贿案件的严重危害以及案件各种从严情节如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死缓、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严惩措施,从而在慎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基础上尽可能从严惩处重特大贪污受贿罪犯,很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
终身监禁制度可以从法律层面封堵官员的“赎身暗门”,避免个别官员利用减刑、假释程序逃避刑罚,防止司法实践中贪腐罪犯实际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终身监禁”入刑,能够对贪腐分子形成强大震慑。部分被判处死缓的贪腐官员,虽有可能“免死”,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但没有减刑、假释的机会,会终身服刑。正所谓:死刑可逃,活罪难免!贪得无厌,牢底坐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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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系统中的大量缓存服务器介入淫秽视频传播而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间接获取巨额非法利益,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罚金一千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欣等4名主管人员分别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6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车浩:耗时将近两年半的快播案,将会是一起载入我国司法史的重大案件。庭审直播引发的万众瞩目的效果堪称空前,引发了全民关于网络与法律关系的集体关注。从司法公开的角度来看,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快播案本身涉及网络传播、技术中立与法律边界等各种问题,每一个议题都具有前沿性和吸睛力,这些议题综合在一起,使得快播案成为一起较为罕见的与政治敏感度或重大性无关,纯粹是因为法律适用的难题而引发全社会大讨论的经典案件。
在今天这样一个信息网络的时代,面对法律的监管,技术到底有没有中立性?在每个个体作为网点而彼此相连的世界中,一个事件或现象的出现,往往是各种因素合力的结果,应当如何认定责任的归属?这恐怕是司法裁判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亟待回应的新课题。在社会发展的制度安排和责任分配中,只有做到企业的归企业,政府的归政府,才能避免社会分工的错位,才会推进而不是阻碍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个行业的发展。
快播案已经审结了,但是面向互联网世界的法律之门,才刚刚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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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颠覆国家政权案
2016年8月2日至5日,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先后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零六个月及以下不等有期徒刑,或缓刑,并分别被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到五年。4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忏悔,不上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不法律师、非法宗教组织、网络推手、职业访民和某些境外反华组织,看似风马牛不相及,实际上却相互勾连,编造谎言,聚集滋事,诽谤、污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抹黑司法制度,煽动一些不明真相之人对国家政治制度和司法体制的不满情绪、实施过激违法行为,严重危害法治和国家安全。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审理此案,将近年来不少热点事件背后的“神秘推手”及其真实企图告白于世,使得公众对此有清醒、理智的认识,进而自觉划清界限、理性看待并自觉抵制反动势力的引诱,凸显重大的法治警示和教育意义。律师职业群体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积极力量,律师要守住职业伦理底线和法律红线,忠于事实,敬畏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做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保障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者,不得利用律师身份教唆当事人伪造证据或串供,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更不能借助境外反华势力炒作个案,策划、煽动、组织有关活动攻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司法制度,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
本案不仅给每一位法律工作者,也向每一位公民敲响了警钟,更向境外反华势力发出了严正的宣告:任何妄图颠覆中国国家政权、破坏中国和谐稳定、阻止中国和平崛起的图谋,都会受到法律严惩,也注定不得人心,必将走向失败。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定,是宪法法律的底线,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更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福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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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
2016年11月9日,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所涉27件刑事案件,分别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9家基层法院公开宣判。49名责任人获刑,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被判死缓。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车浩:“8·12”天津港大爆炸案,堪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这起事故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
首先,犯罪单位瑞海公司之所以能够获得非法堆放海量危化品的场地,与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后提供批示密不可分。近些年一些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出现,背后大多会牵扯出国家工作人员的贪贿或渎职。
第二,在“8·12”事故的处理中,多个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于以后类似事故的责任追究具有示范意义。相对于故意的、积极的渎职行为,领导干部在监管责任上的失职,同样要加大问责和惩罚力度。刑法理论上的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的概念,能够为这种追责模式提供支撑。
第三,天津港爆炸案引起各方关注的一个焦点,就是舆论危机。事故发生后,当地主流媒体和有关部门,并没有做到及时充分的信息公开。这不仅引发了广泛的批评,也无助于澄清整个事件中的各种谣言。政府应当如何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重大危机,靠堵靠搁置靠掩盖,还是靠信息公开?这个问题,不会随着天津港事件消失,而是会始终矗立在树立政府公信力与合法性的前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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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敬龙故意杀人案
贾敬龙因村里旧房改造时自家房屋被拆对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何建华怀恨在心,2015年2月19日,在全村春节团拜会现场,用事先购买的射钉枪对着何建华后脑部射击,致何死亡。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贾敬龙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2016年11月15日,贾敬龙被执行死刑。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车浩:在死刑问题上,司法者既要考虑个案是否符合死刑适用标准的“该不该杀”,又要考虑个案适用死刑的社会效果的“要不要杀”。目前理论和实务,并没有形成——不符合“该杀”标准的,就属于“不该杀”——这种非此即彼的明确标准。相反,在“该杀”与“不该杀”之间,存在着大量“可杀可不杀”的情形。对这种情形,往往需要从后果和政策的层面,进一步考虑要不要杀。
在贾敬龙故意杀人案中,牵扯出乡村治理等诸多问题,就如同一道沟渠,将公众对这些社会问题的议论和情绪,引流到对个案的关注中。不仅在“该不该杀”的层面上,舆论观点争鸣,而且在“要不要杀”的层面上,贾敬龙死或不死的社会效果和深远影响,也触发了每一个真诚关注中国社会发展的公民的情感,引发了社会各个阶层的大讨论。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回应和疏导,这对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重大考验。
最终,最高法院核准了贾敬龙的死刑,贾案尘埃落定,但是,人们对于死刑问题的关注,并不会随之消解。无论是赞成还是批评,公众的议论都是有益的,它们将鞭策最高法院在死刑核准上更加审慎。而构建一个趋向明确的、平之如水的死刑规则体系,让人们在个案中真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将是学界和实务界共同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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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喜公司食品案
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将回收和过期的烟熏风味肉饼等食品重新加工包装后销售。2016年2月1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20万元;10名相关责任人被判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本案是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犯罪的又一典型案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公共食品安全的重视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大力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将食品安全提升到战略层面。在制度层面,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为基本原则,严格食品安全的防控工作,强化违法犯罪者的责任追究,为人民群众营造稳定、和谐、健康的生活环境。
一方面,国家应依法严厉追究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在本案中,涉案被告人均被处以相应的刑罚,并对涉案公司判处罚金,国家行政机关更是对涉案公司处以逾2400万元的罚款,充分体现了国家层面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如何通过全方位制度规制与治理来保障食品安全、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居乐业的生活氛围才是最终目标。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按照中央部署,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明确方案、确定任务、落实责任,综合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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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高考志愿篡改案
2016年10月25日,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利用计算机删除、修改他人高考志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陈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卢建平:陈某所犯之罪的处刑并不重,之所以入选,是因为此类犯罪与网络信息技术相关,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具有普遍性和新颖性。说其普遍,是因为在网络全覆盖的当今,网络犯罪正在逐步替代现实世界的犯罪,总体呈现迅速上升和蔓延的势头,且犯罪人的年龄趋于低龄化,对信息网络安全、公民权利自由乃至整个社会秩序带来严峻挑战。说其新颖,是因为本案的犯罪手段具有高技术的特征,犯罪人利用计算机对教育考试院网上报名系统中存储的考生高考志愿进行删除、修改,造成严重后果。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陈某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当然,由本案的法律适用也引发了相关法律问题: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而本案权利受损的真正受害人是多名考生,犯罪对象应该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高考志愿,这些信息事实上决定着相关当事人的命运。个人信息数据的法律保护成为民法典总则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起草中的一大难题。信息时代,个人数据不仅关乎信息网络系统安全,更关涉公民基本权利,其立法保护应该更加严密精准。同时,该案也提醒收集、使用、存储公民个人信息的各类组织应该严格履行保护职责,警醒全体公民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即将生效的网络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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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最大网络贩卖野生动物案
利用QQ、微信等网络平台,通过快递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金雕、猕猴、网纹蟒等,涉及10个省级行政区23个地市。2016年10月10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宣判迄今为止查获的全国最大网络贩卖野生动物案。首批被起诉的15名被告人全部当庭认罪并领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本案突出了两个显著问题:一是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法分子愈发热衷于濒危野生动物的收藏、贩卖、食用。野生动物走私已成为世界上仅次于毒品、军火的非法贸易,严重威胁到自然生态平衡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刻不容缓。法律应更好地承担“保护者”的职责。
二是本案涉案人员利用了网络、物流等具有高活跃性、流通性和隐蔽性的手段实现对涉案濒危动物的买卖、运输。被告人张某的手机中存有30多个涉及野生保护动物交流、交易的微信群和QQ群,每个群少则100人多则500人,群成员涉及全国甚至境外。网络平台和物流业的发展无形中为犯罪分子打开了方便之门,对此,国家应给予足够重视并着重予以规范。
近年,我国已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相继出台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相关野生动物保护规定,初步形成相对合理的法律规范体系,本案的判决更是彰显我国坚决打击有关野生动物类犯罪、致力于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生态稳定与安全的决心。同时,保护野生动物更需要国家的重视、支持、宣传以及公众从日常生活行为出发践行保护理念,积极与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这不仅是为了自然环境,更是为了我们人类自身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