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的进步,既需要对捐助者的宽容,更需要对募捐者的严格,而后者又很大程度系于监管部门的作为。
想捐300元,结果“激动的心、颤抖的手”,一不小心捐了3万元,赵本山小品《捐助》里的情节,在现实中真的上演了。据深圳电视台《经济生活报道》栏目报道,市民李先生看到一则爱心捐款项目,想捐款300元,谁知没看清小数点捐出了3万元。他也尝试联系该基金会,请求能够退回金额,但是遭到对方拒绝。
从新闻看,李先生的错捐也够“离谱”的,不仅数额有百倍的差距,项目也张冠李戴:本想捐给“白血病的哥哥文飞达”,结果献给了“贫困残疾人陈兰堂”。不过,反过来说,正是这一阴差阳错,更证明了他是一时“失手”:因为“陈兰堂”的目标金额只有1320元,而“文飞达”为50万。如果真要捐3万,完全可以把善款分散到几个“篮子”里,这样才更合理嘛。
错捐木已成舟,多出的钱能否拿回?有律师就表示,李先生的捐赠多于募捐目标金额,多出的部分属不当得利,平台应该依法给予返还。稍微让人安心的是,不知是恶补了法律知识,还是自知理亏,涉事基金会最后表示愿意退款。但在我看来,即便李先生将3万元捐给了白血病的项目,没有捐款数额上的明显不合理,基金会也当无条件退款。
我查了现行的《慈善法》,其中并没有关于错捐的具体条款,但第41条的立法意图,还是可供参考———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而其实质,我认为是赋予了捐款人一定程度的“反悔权”。
而说到反悔权,在商品交易中早有实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规定,除一定商品外,消费者网购“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捐赠关系虽然不是交易关系,但捐赠者的地位显然不该连普通消费者都不如。承认这一点,就会发现捐赠者现行的反悔权,还是过于局促了。我以为,对捐献者待之以宽,现代成熟的慈善需要这种品质。但与此同时,它更要求募捐者严以律己。而从“错捐”来看,募捐者的表现实在是太差劲了。
以“陈兰堂”项目为例,捐赠一没协议书,二没受助者的个人信息。前者说明程序虚置,后者则表明真实性无从查验,这叫人如何信服?河北联合慈善基金会百般推诿,辩解称陈兰堂年事已高,又不会说普通话,所以才请志愿者帮忙。只是委托书何在,相关证明材料难道不可以上传吗?另外,更值得注意的是,项目发起人是一个名叫灿美化妆品的蓝V用户。按照慈善法的规定,只有依法登记满两年的慈善组织,才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试问,灿美化妆品是不是慈善组织,其公募资格又从何而来?
并不想持诛心之论,但灿美化妆品频繁发布求助信息,而河北联合慈善基金会等的表现又极其业余,很难让人不怀疑二者暗通款曲。而作为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无疑难逃失职失察之嫌。“直播‘公益’发钱,拍完就收回”等丑闻的发生,早已证明公益被一些不法分子捯饬成了生意。就此而言,公益的进步,既需要对捐助者的宽容,更需要对募捐者的严格,而后者又很大程度系于监管部门的作为:如果还是“牛栏关猫”,慈善事业恐怕只会继续恶性循环下去,而这显然不是你我所愿意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