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综艺节目屡次被指抄袭,早已不是新鲜事,而且似乎总有下一次。不久前,一档网络综艺节目甚至在国外电视节上被点名,成为史上抄袭之最。
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是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但是,思想和表达的界限有时没那么分明,综艺节目模式尤其如此。国内公司从境外购买“版权”、引进节目模式,引进的不是节目内容,也不仅仅是宏观上的创意。比如,从韩国获得授权的《爸爸去哪儿》,不是仅仅引进明星亲子真人秀这个概念和基本模式,而是同时引进节目制作宝典。
所谓“节目宝典”,即详尽完备的节目策划、运营、制作与传播手册,其中既有节目定位与理念、节目规则与环节设置,也有节目脚本与舞美设计等诸多内容,依据这些“秘籍”可以实现综艺节目的工业化生产。这其中究竟哪些属于思想范畴,哪些属于表达形式?
为了解决日益增多的综艺节目版权纠纷,北京高院曾专门颁布文件,其中规定: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只是明确了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通常属于作品,没有明确节目模式尤其是其中的流程、规则到底属于思想还是表达,只是有可能属于思想而不享有版权,但也不排除可能属于表达而受法律保护。因此,就具体综艺节目而言,恐怕还要结合个案分析。
由于这几年综艺节目模式抄袭之争不断,“克隆”节目模式的一方,往往注重模仿创意,模仿节目基本的规则和流程设置,而在道具、服装、舞美设计等节目具体元素上加以变化,以此规避版权风险。但是,综艺节目模式最大的价值在于其创意、规则、流程等,节目模式创新之难也在于此。节目模式一旦确定,具体的实现形式可以多种,节目的细节设置更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近年来,尽管常有国内综艺节目被国外公司指责抄袭,但是真正诉诸国内法律的少之又少。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节目模式的保护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加之司法程序漫长,诉讼过程中可能国内综艺节目早已播放完毕。所以,国外公司对于诉讼往往是望而却步,多数情况下仅仅停留在口水之争,而结果也多是不了了之。
不过,国内综艺行业也在开始增强原创能力,逐步摆脱依赖从境外引进的局面。但同样的问题是,境外机构模仿国内综艺节目的现象也可能会逐渐出现。如何保护节目模式、如何化解纷争,恐怕还需要我们在法律规则上做好充分准备。(作者是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