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吴亚东 通讯员 陈培峰 李飞将
近年来,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坚持检察工作一盘棋的方针,加强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配合,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在该院审查起诉中发现一起梅某等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可能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在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在泉州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为安溪县域内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金首案,达到了感化教育的目的,使其不敢不愿再犯,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同时对其他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主体起到了警示作用,使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主体紧绷安全之弦,从食物源头杜绝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17年2月至6月间,黄某、梅某在安溪县城厢镇宝龙城市广场经营“蜀味老灶火锅店”,聘请夏某担任厨师。梅某、夏某在经营该店过程中使用回收餐厨垃圾中的废油,制作用于加工火锅底料的“红油”(俗称“口水油”),黄某、梅某并用该“红油”烧制食物(火锅)销售给不特定的顾客食用进行谋利。该火锅店经营期间,“红油”锅底销售额约11200元。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对“蜀味老灶火锅店”经营者、生产制作人员进行讯问、取证,固定证据;引导相关部门对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封存,要求对封存的食品进行鉴定;另一方面通过对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让其主动认罪认罚认赔,减少了在法庭审理中产生争议而占用法庭调查过多时间,从而加快案件庭审进程,保证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办案质量和效率。在经公告程序后,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为:①请求判令梅某、黄某、夏某支付含“红油”的锅底价款十倍赔偿金112000元;② 请求判令梅某、黄某、夏某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日前,该案由安溪县人民法院对梅某、黄某、夏某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罚处罚、并处罚金;同时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某、梅某支付十倍销售额的赔偿金人民币112000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某、梅某、夏某在《东南早报》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责任编辑: ]